农民与农田水利建设研讨
近年来,我国频繁发生的严重水旱灾害,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暴露出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十分薄弱,必须大力加强水利建设。实现今年“一号文件”提出的农田水利建设目标,需要发挥政府与农民的双重积极性。政府积极性的发挥虽然也有障碍,但可通过政府认识提高、相关政策的出台、上级政府的强力推动与专业部门的积极响应等途径予以克服。在当前市场化、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的背景下,发挥农民在农村参与:衣田水利建设的积极性,则必须建立起用货币购买农民劳动的机制,用利益激励把农田水利建设要求转化为农民的自觉行动。
农民缺乏进行农田水利建设的积极性
良好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有利于农民提高生产效率从而增加农业收入,农民理应具有开展农田水利建设的积极性。然而,现实生活中却不完全如此,大多数农民虽然在心里盼望改善农田水利条件,但行动上却缺乏积极性,并不愿意投入过多人财物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原因如下:农田水利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不管我们在理论上如何界定公共产品的范围,对于以家庭为单位承包集体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民而言,投人大、使用期长、受益范围广、各家都有需要、但一家一户又无能为力的农田水利设施,就是典型的公共产品。在我国悠久的农业发展史中,水利设施就是作为标准的公共产品来建设的;计划经济时期,则是依靠人民公社强大的组织能力发动农民在农闲季节无偿开展农田水利建设。正因为如此,长期以来,我们计算农业投入时,在风调雨顺的年景,农业用的天然河水、雨水包括计划经济时期修建的水库水等是不计人农产品成本的,只有农民花过钱的灌溉用水支出才计入成本,而农田即土地的价值一直以来则几乎从来不计入农产品成本。不计入成本不等于没有成本,现阶段其支出最终还是要政府或集体来承担。既是公共产品,单个的农户自然就没有开展农田水利建设的积极性。理论上,农村实行的是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组织农民进行农田水利建设。但在现实中,集体经济组织在不少地方还流于形式甚至处于有名无实的状况,积累极其薄弱,再加上税费改革后村干部人数减少且年龄偏大,使得一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力开展哪怕是小型的农田水利建设。在城市,能够取得投资回报的公共产品,还可以引进社会资本,但农田水利建设投资,社会效益高、经济效益低,难以有效收回投资,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难度较大。在没有财政资金投入的前提下,农民的确缺乏开展农田水利建设的积极性。
农业收入在总收人中占比下降。在家庭承包责任制刚开始实行的十几年时间里,农民还是以务农为主,农业收入是农民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加上公社时期修建的水利设施较完善,农民为耕种自家责任田只需进行少量的田边地边就近的水利与土地整修劳动,那时的农民对于承包地近处的微型农田水利建设,是有积极性的。如果有承包耕地发生水土流失或被水害毁损,承包者会尽全力投资投劳予以修复。不仅如此,农民还会积极开荒扩大自家的耕种面积以增加家庭总收入。近些年来,随着农民收入来源多样化,农业比较效益下降,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不断降低,则出现相反的趋势。平原地区,耕地不易被毁且易于机械耕种,劳动强度相对较小,抛荒较少,但素质较高的青壮年农民对经营农业热情降低则是普遍的情况。在山区与丘陵地带的农村,除退耕还林因素外,抛荒的耕地日益增多,被水毁的耕地,农民在计算机会成本后大多听之任之,以前农闲时各家整治土地、联合疏浚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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