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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众创空间管理与评价试行办法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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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众创空间管理与评价试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精神,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79号)和《浙江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5—2017年)》(浙政办发〔2015〕62号)精神,指导和推动众创空间健康可持续发展,努力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打造创业天堂、创新高地,根据科学技术部《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5〕29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众创空间是指为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新创业孵化服务机构,众创空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共同组成创业孵化链条。第三条鼓励各市、县(市、区)、国家和省级高新园区、特色小镇、科技企业孵化器、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和高校、科研院所以及有条件的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和有志于服务大众创新创业的个人,根据产业发展需求特点和自身优势,构建专业化、差异化、多元化的众创空间,努力形成特色和品牌。第四条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利用市场化管理和运营机制发展众创空间,构建可持续的商业化发展模式。第五条省级科技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全省众创空间发展的指导、服务和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众创空间进行指导、服务和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委托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浙江省众创空间联盟)开展统计调查、组织协调、政策辅导、业务指导等工作。第六条众创空间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众创空间的发起者和运营者,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是依托上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和个人。(二)众创空间应针对入驻孵化团队和企业建立相应的管理和运营制度。服务团队应具备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的知识结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以满足大众创新创业服务需求。(三)众创空间应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至少应拥有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场所,提供创业工位100个以上。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3年以上有效租期,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及会议、文印、休闲等相关服务。(四)众创空间应具备为入驻企业(团队)提供创业融资服务的功能,设立或签约合作设立面向创客企业(团队)的创业种子资金或投资基金,额度不低于300万元,实际投资项目3个以上。(五)众创空间应具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专业技术服务功能,专注于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众创空间,应提供必要的研究开发、检验测试等技术平台和途径。众创空间建有或结合网上技术市场建有线上服务平台,整合利用外部创新创业资源,开展多元化的线下活动,促进创新创业者的信息沟通交流。第七条众创空间启动运行3个月后,经设区市科技部门审核同意,属地县(市、区)科技部门通过浙江省科技创新云平台在线填写《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报省科技部门备案。第八条省科技部门建立众创空间考核评价制度。通过考核评价,总结发现并推广众创空间发展的好模式、好机制,完善提升创新创业的服务功能。考核评价对象是在省科技部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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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