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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规范.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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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规范规范接报警登记。公安机关对于群众报案、控告、举报、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或者其他机关移送案件,属于关安机关管辖的,必须接受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推诿。群众上门报案时,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对明显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报案事项,应当立即书面告知报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及时审查办理。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应当即受即办,不得推诿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决定不予受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受案立案处理。强化监督管理。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自首人认为接处警人员违反受案立案工作流程规定的,可以向法制大队(电话:7224678)或督查大对(电话:720641)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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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cjc2202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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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