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规范(2014版)》附件一行政案件装订顺序1、卷内文书目录2、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3、处罚决定书审批表4、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5、收缴/追缴物品清单(审批表)6、送达回执7、责令通知书8、治安调解协议书及协议履行情况9、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10、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11、收容教育/延长收容教育决定书、提前解除收容教育决定书、解除收容教育证明书12、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13、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知书14、遣送/驱逐出境决定书15、受案登记表16、接受证据清单17、移送案件通知书18、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19、撤销案件决定书20、指定管辖决定书21、受案回执22、回避申请书23、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告知书24、刑事案件案卷说明性材料(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25、当场盘问、检查/继续盘问笔录26、继续盘问通知书27、继续盘问审批表28、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审批表29、传唤证30、拘留审查/延长拘留审查决定书、解除拘留审查决定书31、限制活动范围决定书32、违法嫌疑人的陈述、申辩、辨认笔录33、被侵害人陈述、辨认笔录34、证人证言、辨认笔录35、检查证、勘验/检查/现场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36、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审批表)37、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38、鉴定聘请书39、鉴定、检测机构及鉴定人员资质证明40、鉴定意见41、鉴定意见通知书42、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及拟被处罚人的陈述、申辩记录43、行政处罚告知后负荷的相关文书材料44、听证申请书、举行听证通知书、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45、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书46、调解笔录47、书证4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49、物证(照片及其说明)50、民警对查获情况、现场情况等的证明51、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回执52、停止执行行政拘留建议书53、停止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54、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书55、担保人保证书或收取保证金通知书56、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57、退还保证金通知书58、没收保证金决定书59、恢复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60、罚没收据61、强制执行决定书62、代履行决定书63、强制执行申请书64、催告书65、被处罚人的身份证明66、前科、处理情况材料67、行政复议决定书68、行政判决书、裁定书69、其他材料70、案件考评表注:1、案件处理结果的审批材料、上级机关的批准书以及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予以行政拘留的许可证明材料或报告、通报材料应当放在案件处理结果的相关文书材料之后。2、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的,刑案卷宗单独立卷,在行政案卷中以一份说明性材料代替。行政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较少的,也可合并装订,刑案卷宗放在案卷后部。3、询问笔录先按人员主次顺序排列,同一人员笔录再按时间顺序排列。4、对多人处罚案件,先按同类文书名称排列,再按时间顺序排列。附件二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规范(2014版)公安机关刑事案卷,是公安机关对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根据一定的顺序和要求组装后形成的案卷,是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办案水平和质量的重要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12版)〉的通知》、《公安专业档案管理办法》、《公安声像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安工作实际情况,制订本规范。一、立卷基本规范(一)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后,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加以整理,按照要求装订立卷。全部案卷材料,是指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法律文书,包括对外使用的法律文书和内部审批使用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严禁隐匿、篡改、销毁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与案件无关的文书材料,不得归入案卷。(二)存入刑事案卷的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必须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制作或者收集的文书材料。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制作与收集的文书和证据材料,应当进行补正,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否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三)刑事案卷分为诉讼卷(又称正卷)和侦查工作卷(又称副卷)两大部分。诉讼卷主要包括对外使用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组装后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供诉讼使用。侦查工作卷主要包括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内部审批文书、案件研究记录以及有保存价值但不需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的其他材料,装订后存档备查。采取技术侦查制作的法律文书和获取的证据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归入诉讼卷随案移送,必要时单独立卷,标注密级;不作为证据使用的,归入侦查工作卷,不随案移送;与案件无关
《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规范(2014版)》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