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案例分析〔案例一〕A公司自行研究开发一项技术,截至2008年6月30日,发生研发支出合计100万元,经测试该项研发活动完成了研究阶段,从2008年7月1日开始进入开发阶段。该阶段发生研发支出120万元,假定符合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开发支出资本化的条件。2008年12月31日,该项研发活动结束,最终开发出一项非专利技术。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具体加计扣除的方式,应分两个阶段进行。(一)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对于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A公司2008年度按会计准则核算的会计利润为300万元,假定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没有其他调整事项,则该公司2008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应为:应纳税所得额=300-100×50%=25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250×25%=(万元)(二)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则属于资本化支出,构成无形资产成本,应允许加计后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按照规定摊销,也就是说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从无形资产使用的月份起,按其使用寿命平均进行摊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方式,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第一种方式:是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将构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100%转入无形资产,在规定的使用寿命内平均摊销;待纳税申报时,再按年摊销额的50%在税前加计扣除,在纳税申报环节享受所得税的优惠。假定该非专利技术的使用寿命为10年。A公司2009年度按会计准则核算的会计利润为350万元,假定按税法规定没有其他调整事项,A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1、2008年12月31日,该非专利技术研发完成并形成无形资产,转账分录同例1题第4笔分录。2、从2009年起,无形资产每年的摊销处理:借:制造费用 12(120/10)贷:累计摊销 123、计算2009年的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350-12×50%=344(万元)应纳所得税额=344×25%=86(万元)第二种方式:是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将构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150%,直接转入无形资产成本,同时将加计的50%成本的摊销额提前计入企业研发年度的净利润。在会计核算时,按使用寿命进行平均摊销,将加计后的摊销额直接计入成本费用,不需要再进行纳税调整,从会计核算上享受了税收优惠。1、2008年12月31日,将构成无形资产成本的120万元,按150%加计后转入无形资产。借:无形资产—非专利技术 180(120×150%)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120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0(180-120)同时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60万元,作为净利润提前计入企业研发年度的净利润。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0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02、从2009年起,无形资产每年的摊销处理:借:制造费用 18(180/10)贷:累计摊销 18上述两种加计扣除方式,虽然形式上不同,但其结果是相同的,每年在税前扣除的金额,均是形成无形资产成本150%的使用年限的平均值。前者是在会计核算时不反映加计扣除,而在纳税申报时进行了调整扣除。后者是在会计核算时进行了加计扣除;而纳税申报时就无须再进行调整。两种方式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结果是一样的。〔案例二〕2007年1月,某高新技术企业技术研发部在分析国内外对某种新材料需求前景的基础上,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该种新材料的研发建议书。董事会研究后认为,研发该项目具有可靠的技术和财务等资源的支持,如果研发成功,将给公司带来可观的经济回报。董事会决定立项,并批准了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2007年该公司在该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研发费用262万元。其中技术调研论证费20万元,材料费100万元,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50万元,研发人员社会保险费20万元,研发期间发生会议费3万元,差旅费6万元,办公费2万元,研发人员培训费6万元,专家咨询费10万元,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20万元,计提的研发准备金25万元尚未实际发生。2007年11月至12月,经过检测、评估,证明项目的开发在技术上是可行的,项目完成后能够产生经济利益,完成该项目的开发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公司决定项目在2008年进入开发阶段。2008年1-12月发生研发费用500万元。其中新产品设计费50万元,材料费150万元,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150万元,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50万元,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摊销费5万元,研发使用燃料和动力费(水电费)40万元,新工艺规程制定费30万元,研发成果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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