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政策依据基本概念适用范围研究开发活动研究开发费用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务处理申报程序与资料相关政策1一、政策依据国家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2二、基本概念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十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即: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3三、适用范围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按居民税收管辖权课税)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就来源于境内、境外所得交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按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课税)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只就来源于境内所得交纳企业所得税。4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查账征收(A类):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核定征收:不能准确核算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B类)核定应纳所得税额5四、研究开发活动(研发部门)研发活动流程研发投入研发产出用途研发人员专利权出售研发材料非专利技术研发设备版权等自用(投入生产)其他(或研发失败)注意:研发活动立项前发生的费用不得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如:项目的可行性认证发生的费用6研究开发活动的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第四条第一款、国税发〔2008〕116号第三条)1)定性判断: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72)研究开发活动的范围限制(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八个方面: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十大产业:信息、生物、航空航天、新材料、先进能源、现代农业、先进制造、先进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按研发活动的承担划分:自主研发合作研发委托研发集团公司集中研发9按研发项目的资金来源划分:政府立项项目企业自主立项项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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