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支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范管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根据《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和经办银行规定,结合《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由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经办银行办理,且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的助学贷款。 第三条四川省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包括四川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开发银行四川分行(仅限成都地区);其他省份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操作程序请咨询当地教育部门学生资助中心。第四条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人在学校读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贷款用途限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每人每学年贷款金额不超过6000元,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基准利率。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五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学生。第六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60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刑事犯罪记录、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记录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等;(三)已被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普通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普通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四)学生本人入学前的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均在经办银行县域内,并持有合法的身份证件;(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六)学生的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愿意作为共同借款人申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并承担连带偿还义务;(七)同一年内没有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和商业性助学贷款;(八)经办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七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应该符合以下条件:(一)信誉良好,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二)家庭经济困难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特征之一:1、农村贫困户和城镇低保户;2、孤儿及残疾家庭;3、无稳定收入的单亲贫困家庭;4、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的家庭;5、遭受重大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6、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7、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8、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的家庭;9、其它贫困家庭。第三章贷款程序第八条贷款程序。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程序包括:贷款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审→经办银行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借款合同→普通高校确认→县级学生资助中心通知放款→贷款发放和汇款→备案登记。第九条贷款申请与初审(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人在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就读高中学校或在读的普通高校)领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填写个人信息;(二)借款申请人将申请表送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核,送就读普通高校或高中学校初评后,交当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三)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规定进行初审后,将借款申请人名单、申请表及申请人的以下申请资料一并送经办银行。1、当年被普通高校录取的新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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