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招商引资促进实体企业绿色发展扶持办法(试行)课件.doc拉萨市招商引资促进实体企业绿色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拉萨市对外开放步伐,优化投资发展环境,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和人才,强力推进“产业强市”战略,促进本市经济更高质量、更高效率、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央赋予西藏的特殊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投资建设实体企业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资者),且所投资建设的项目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第三条 鼓励投资者在本市进行形式多样的投资和项目开发,除合资、合作、独资经营外,还可以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承包、托管等多种形式参与本市的现有企业改革、改造、资产重组。第四条 鼓励投资者重点投资开发以下产业或项目:(一)净土健康产业。鼓励投资者以多种形式投资开发“四品”项目和十大产业项目。“四品”是:高原特色饮品、食品、药品、饰品;十大产业是:天然饮用水、高原奶、藏鸡、青稞、牦牛、藏系绵羊、食用菌、藏药材、经济林木及花卉、高原特色设施园艺;(二)文化旅游产业。鼓励投资者以“健康、特色、精品”为导向,着眼全域旅游,投资开发文化旅游产品和项目;(三)现代服务业。鼓励投资者以多种形式投资开发信息、电子商务、商贸、物流、金融、中介、会展等现代服务业;(四)高原特色绿色工业。鼓励投资者以多种形式投资开发新型建筑建材、新型能源、节能环保产业和民族手工业等项目;(五)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鼓励投资者以多种形式参与本市交通、能源、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及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养老等社会事业。(六)其他鼓励类产业。第二章 税收优惠政策第五条 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从事《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第六条 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含本数)以上的;%(含本数)以上的(利用西藏资源生产产品或产品原产地属于西藏的企业不受40%比例限制)。本条款不适用于从事限制类、淘汰类行业的企业。第七条 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加工的企业或项目;;、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及民族习俗生产生活用品的企业或项目;;;、垃圾回收、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或项目;、风能、地热等绿色新能源建设并经营的企业或项目;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要求的其他绿色产业或项目;(产值达不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仅对该产品进行免税);、开发和生产,传统藏药二次开发和规模化生产,中(藏)药材种植、养殖、加工的企业或项目;;、养老院、陵园、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博物馆等从事与其主业有关的生产经营所得;、图书出版业、广播影视业、音像业、网络业、广告业、旅游业、艺术产业和体育产业等九类产业中提供文化制品和服务的文化企业和项目,及其涵盖上述产业的文化创意企业和项目;、电力、燃气的生产和供应等自治区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残疾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士兵五类人员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含本数)以上的;或吸纳西藏常住人口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70%(含本数)以上的企业。第八条 企业增值税起征点执行税法规定幅度范围的最高标准,即: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第九条 开荒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暂免缴纳土地使用税10年。第三章 土地使用政策第十条 鼓励外来投资企业项目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在法定最高年期内“缩短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第十一条 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第十二条 提高土地利用水平。按照集约、节约用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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