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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玉林市直国库集中支付业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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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直各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为规范玉林市市直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管理和使用,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库〔2016〕12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直实际,我们制定了《玉林市市直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玉林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玉林市中心支行2018年7月30日玉林市市直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玉林市市直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管理和使用,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令第十八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73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21号)和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数字证书及财政业务系统授权管理暂行办法》(桂财办〔2012〕119号)、《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业务系统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3〕40号)及玉林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玉林市中心支行《玉林市市直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玉市财库〔2018〕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直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电子印章的定义。电子印章是电子签名的一种可视化表现形式,是基于电子签名技术,将印章持有人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与其管理的实物印章图像有效绑定,能够按国家标准传输、校验,并能进行显示和打印的电子数据,具有与实物印章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视同于电子印章管理,并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电子印章的范围和分类。玉林市市直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范围包括玉林市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玉林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和市直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等相关部门按照玉林市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有关要求办理财政资金支付、清算和对账等业务时,需要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电子化系统)中留存的电子印章。主要分为三类:(一)业务专用章电子印章(以下简称电子公章)。主要包括财政局单位公章或财政专用章、国家金库章、国库业务转讫章、代理银行财务(业务)专用章、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等。(二)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电子印章(以下简称电子法人代表章)。主要包括财政局局长章、代理银行法人代表章等。(三)个人名章电子印章(或个人签名电子签名)(以下简称电子岗位章)。主要包括财政局、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工作岗位人员的名章(或个人签名),用于各岗位人员办理业务使用。第二章电子印章的制储、领用和备案管理第四条电子公章和电子法人代表章的制作管理。财政局、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的电子公章、电子法人代表章由各部门自行制作。其中:财政局电子公章和电子法人代表章,由财政局信息办负责采集实物印章后填写《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采集备案表》(附表1)并指派专人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制作;人民银行、代理银行电子公章和电子法人代表章由单位根据玉林市市直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需要,自行确定业务用章,并按电子化管理有关要求制作或参照财政局执行。第五条电子公章和电子法人代表章的存储管理。电子公章和电子法人代表章实行服务器存储管理。财政局、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均需在本部门的电子印章服务器中存储电子公章和电子法人代表章,用于业务办理时签章校验。第六条电子岗位章的制储和领用管理。财政局和预算单位的电子岗位章与个人数字证书进行绑定,制作成USBKEY(以下简称UKEY)的形式发放给个人使用。具体领用程序参照桂财办〔2012〕1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根据各自业务需要和内控制度规定自行确定管理要求。第七条电子公章和电子法人代表章的备案管理。财政局、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对电子公章和电子法人代表章实行光盘备案管理,执行相互备案制度。即各方将涉及本部门业务的电子公章和电子法人代表章以光盘刻录加密形式送各相关方进行备案,备案各方均在对方《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备案表》(附表2)上予以签字盖章确认,各留一份。各方相互备案的电子印章应与预留在各方用于办理国库业务的印章服务器中的电子印章保持一致。第三章电子印章的使用、变更和注销管理第八条电子印章的使用。办理玉林市市直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相关业务,需按规定程序在电子凭证上加盖电子印章。即业务人员将相关业务电子凭证审核无误后加盖相应电子印章,送下一岗。第九条电子印章的使用权限。财政局电子印章使用人员申请电子印章使用权限时,申请人应填报《电子印章权限审批表》(附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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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