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社会中的“存留养亲”制度存留养亲制度在中国古代存续了一千四百多年,历史渊源久远;在审判严苛、罪刑混乱的古代封建社会,它满足了无数犯人罪卑微的期盼,慰藉了无数犯人亲属的衰暮之景,这个制度的存在使人们感受到了法律外的人情;它把道德伦理的力量深深地嵌入到罪与罚的条律之间……虽然存留养亲制度主要是古代君王通过矜恤犯亲、法外施仁而展现圣德、仁政进而巩固政权统治的工具,而并非为凶犯切身考虑的人道主义雏苗,但是瑕不掩瑜,存留养亲制度的产生、发展、消灭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其中蕴含的一些特征对我们当今社会也有很潜在持久的影响,对我国现行刑法制度有不可小觑的借鉴意义。一、存留养亲的渊源存留养亲亦称留养,是指当死罪、流罪、徒罪的犯人的直系尊亲属老疾应侍,而家中又别无成年男丁侍养之时,国家允许罪犯申请暂缓刑罚执行,留家赡养老人;待老人去世后再考虑原判刑罚执行的一种制度。存留养亲并不像八议、官当等一些特权制度只适用于少数的贵族官僚阶层,它是适用于社会各阶层的一种特殊的法律制度。在魏晋南北朝这样一个民族大迁徙、大融合的时期,统治者深深的受到了儒家文化的影响,在法律制度中除了继承西汉中期以来的法律儒家化传统,更是“引礼入律”,逐渐形成了八议、准五服以治罪、存留养亲等最代表儒家伦理特色的制度。其中,存留养亲制度就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子欲养而亲不待”的遗憾。存留养亲的事例最早出现在晋朝,《晋书》中记载为,诏曰:“恢自陷刑网,罪当大辟,但以其父年老而有一子,以为恻然,可悯之。”《御览》六四六,引臧荣绪,《晋书》。这是最早因体念犯亲年老无侍,特免死刑的一事。但只出于人主一时之见,亦未成为规定。而作为一种制度正式确立下来是在北魏,在《北魏律》中:“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已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着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魏书刑罚志》存留养亲第一次以法令的形式表现出来,该制度的确立表明,“孝”这一日常生活中的道德准则向法律义务的过渡,存留养亲这一制度为后世各个王朝所继承,成为我国封建社会刑法中的定制,一直到清末修律才被废除。存留养亲制度是基于这样一种伦理关系和伦理感情的:人人都有亲属,亲属年老都要有人侍养。特别是人到风烛残年,桑榆晚景,颇为凄凉。他们不仅在物质上需要赡养,而且在精神上也需要亲人的陪伴,这是不可逾越的社会伦理规范。因此存留养亲制度得以存续多年,是由于社会道德规范系和伦理感情给了它生存的环境,而社会矛盾的不可调和、儒家“仁爱”思想的不断发展则为它提供了发展的土壤。二、存留养亲制度在近代社会中的缩影存留养亲制度在封建社会的存在无疑是有其合理性的依据的,它使老疾之尊长得到侍奉,维护了社会道德伦理规范的稳定;客观上,兼顾了罪刑与人情,调和了法律与伦理道德的冲突;在一定程度上感化了犯人,给与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发挥了寓教于刑的法律功能……“孝”作为儒家思想的核心内容之一,要求尊老、敬老、养老、爱老,留养制度即是“孝”影响到法律制度的一个体现。但是清末留养制度已经脱离了孝的范畴,它更注重于“承祀”的意义。如在《刑案汇览》“殴妻致死减流之犯准其承祀”一案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即系父母俱故,家又无次丁,既准其承祀,以昭平允。于情而言,他无已经垂暮的父母,茕茕孑立形影相吊;于理而言,他犯了罪,却不用受到处罚可以留养,这样岂不是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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