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引言
新中国成立以后,知识产权第一次在法律中获得承认,是在1979年7月通过并实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①。此后,《商标法》(1982年8月)、《专利法》(1984年3月)、《版权法》(1990年)先后颁布,知识产权始获得全面保护。
1993年,北京市法院率先在中、高级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随后,上海、天津、广东、江苏等地法院也设立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庭。现在,这类法庭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机构设置的改革,更名为民三庭。
在1993年之前,知识产权案件是由人民法院的民庭(主要受理版权纠纷案件)和经济庭(主要受理商标权和专利权纠纷案件)受理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近提出的“大民事”审判格局的改革思路②,把从1993年起,适合知识产权审判需要的知识产权庭更名为民三庭,指定其专门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而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则分别由行政庭和刑庭受理③。这种“改革”有怎样的益处,现在尚难判断,本文亦不做讨论。
建国以来第一次全国审判方式改革工作会议在1996年7月召开。199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若干规定》)出台。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的纲要》(以下称《五年纲要》)。
这种改革显然是必要的。有人指出,至少是在民事司法领域,不仅中国,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也近乎同步地进行着声势浩大的改革④。这场改革所追求的目标(内发性动力)在于寻求正义的实现⑤。
近几年中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坚持公开审理;二是强化庭审功能;三是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四是强化合议庭和独任法官的职责①。
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方式改革是上述改革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笔者所接触的北京、上海等地一些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法官,他们对这场改革是充满热情,怀抱理想的。在他们的促进下,一批旨在规范审判工作中的文件②出现了。例如,北京市高院的《关于知识产权审判改革的几点意见》、《关于发回重审、改判标准问题的几点意见》,北京市二中院知识产权庭的《证据规则》、《合议庭评议案件规则》,上海市二中院知识产权庭的《出庭须知》等。这些文件适合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特点,对所辖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起到很好的规范作用。本文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司法解释,及地方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文件,对中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与裁判进行描述、分析和评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一、知识产权审判:从立案到结案
同任何一类民事案件一样,知识产权案件的当事人到人民法院起诉,求得纠纷的解决,都得首先经过立案这一步骤。立案是诉讼成立首要的和必不可少的。
从人民法院这一方面看,它在接到当事人的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③以后,就要对该起诉是否立案予以审查。这种审查除了要审查它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外,还要审查它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规定,以及地方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及所辖地区情况,就案件级别管辖问题做出的具体规定。一般而言,凡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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