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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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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业局2010年12月30日以粤林〔2010〕187号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地林木流转管理行为,保障林地林木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林地林木流转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林地林木流转,是指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依法有偿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进行非林业建设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林地林木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的林地承包经营权; (二)坚持统筹兼顾,依法审核登记办理; (三)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四)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质量和经营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五)不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农村社会和林区和谐稳定。第四条林地林木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林木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林地林木,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的,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流转。已依法流转的林地林木可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再次流转。禁止炒买炒卖林权,依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林木流转的管理工作。第六条依法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或者林木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地林木流转。第二章流转范围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权属明确的下列林地林木依法可以流转: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林地林木。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木不得转让、抵押,可以采用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用于发展林下种养业或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但不得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并按《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的规定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地林木依法不得流转: (一)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但未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的; (二)林地林木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三)已依法抵押的林地林木,抵押权人未书面同意流转的。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流转的林地林木。第三章流转管理第九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业产权交易机构,为林地林木流转提供服务。第十条依法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经原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原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国有林地林木的流转,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提出流转实施方案,并按照管理权限,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流转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拟流转的林地类型、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线地形图、林种、树种、树龄、蓄积量以及流转形式、价值评估、受让人的资质情况等。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流转应当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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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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