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起草说明实行职业责任保险是国际通行的分散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风险、保障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手段。为了增强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意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行为,提高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赔偿能力,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可持续发展,财政部会计司会同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和重要意义在我国法规制度体系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践中,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和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作为事务所抵御职业风险的两种模式,一直并行。《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职业风险基金和执业风险基金一般视为同义词。、办理职业保险”。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内,限于各方面历史条件,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主要实行以职业风险基金为主的风险抵御模式。这一风险抵御模式与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占主体、职业风险尚未完全显化的历史状况相契合,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职业风险基金易被挪用、易引发分配争议、资金占用成本高、无法放大保障效应等严重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规范、稳定发展。与此同时,我国也在积极探索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模式。2000年,深圳市保险机构开出了我国第一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保单。经过十余年的探索和发展,除“四大”中国成员所历来实行职业责任保险外,我国已有约500家会计师事务所选择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取得了较好成效。必须看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与专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与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质量越来越紧密关联,越来越广受关注;加之合伙制日益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体形式,职业责任风险加速显化,职业责任约束空前强化,由职业风险基金制度向职业责任保险制度转换已是潮流所向,大势所趋。在此背景下,研究起草《办法》既是规范职业责任保险行为的迫切要求,更是填补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空白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促进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证。二、起草过程财政部高度重视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建设。2013年12月,财政部会计司赴上海调研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相关情况。2014年上半年,财政部会计司会同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再次赴江苏、浙江、湖南、重庆等地进行调研,实地听取地方财政部门、保监部门、行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和保险公司对建立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意见和建议。调研过程中,财政部门、注协、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和保险行业机构赞成加快建立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推动事务所利用保险杠杆,放大保障效应,有效防范和降低职业风险。一些事务所也针对保险费率和理赔等具体问题提出了建议,希望财政部和保监会加强制度建设,不断予以规范,实现注册会计师行业和保险行业的互利共赢;同时建议进一步理顺职业责任保险和职业风险基金的关系,实现职业责任保险和职业风险基金的有效衔接、平稳过渡。根据调研情况,财政部会计司会同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启动了《办法》的起草工作,经多次讨论和修改,形成了本《办法》。三、《办法》的主要内容一是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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