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吸引更多符合我县产业导向的投资项目落户,加快我县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我县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根据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县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内资企业(含国有、集体、民营等类型企业),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我县市场。第四条各镇(含街道、度假区)、惠东产业转移工业园应围绕新型工业化产业中心区、现代海洋产业中心区、绿色低碳产业中心区建设和环大亚湾新区建设,鼓励支持社会各界重点引进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医疗器械、高端保健食品和新能源、新技术、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工业项目;引进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现代产业项目;引进商贸物流、旅游开发、滨海度假等第三产业项目;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大型民营企业。第五条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凡符合国家和省市税收优惠规定的,全部兑现给企业,并按规定简化办税手续。第六条按照省政府《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办〔2017〕9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规定,对落户惠东产业转移工业园范围内,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列入《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用地集约度高的工业项目,土地挂牌出让起始价可按不低于土地评估价的70%和不低于土地征收、报批及收储成本执行。工业项目实施建设报建时,由有关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惠东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会同我县住建局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涉及的用地集约度进行审查并对建设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管验收,如达不到用地集约要求,享受优惠地价的项目企业应按出让时土地评估价补缴优惠部分的差额地价款及相应的契税、印花税等税。第七条在我县注册新办的生产型企业,自获得不动产权证后1年内动工建设,且年税收(含免抵税额)达到10万元/亩以上的,自满一个纳税年度之日起5年内,其缴纳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至第二年按50%、第三至第五年按20%的比例由县财政安排资金用于企业研发及技术改造。第八条对我县新注册设立的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自获得不动产权证后,2年内累计实际使用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2年内累计实际使用外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人民币。第九条新设立或迁入我县的总部企业,自满一个纳税年度之日起5年内,在享受市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落户奖励。经认定的国家及区域性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3亿元的,按该企业上年度缴纳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由县财政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金3亿元(含3亿元)以上的,按该企业上年度缴纳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0%由县财政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第十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县的,投产后三个月内由县财政给予一
惠东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