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件)一、为了规范村民代表推选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村级实际,制定本办法。二、村党组织要依法组织村民代表的推选,做好名额分配和推荐工作。三、根据村级的实际情况,确定村民代表名额。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提倡党员、村干部和妇女通过推选当选为村民代表。同一家庭成员不宜同时担任村民代表。四、村民代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二)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廉洁奉公,作风正派;(三)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敢于坚持原则;(四)关心公益事业,顾全发展稳定大局;(五)关心集体,联系群众,反映村民意志;(六)热心为村民服务,在村民中有一定威信;(七)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水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村村民,不宜被推选为村民代表。1、一年连续在外时间超过6个月的;2、有现行吸毒行为并经查实的;3、正在服刑的;4、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未处理或未落实有关计生措施的;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查处的;6、长期拖欠村集体资金或非法侵占村集体资产的。五、村民代表以每个村民小组为一个选区的形式推选产生。实行有候选人推选(或实行无候选人推选),候选人名单由村党组织会同村民村民委员会酝酿讨论后提出。推选时,由户代表或选民参加。参加推选的户代表数超过村民小组(选区)户代表总数的2/3,或参加推选的选民数超过村民小组(选区)选民总数的1/2,推选有效。若遇参加推选的户代表数达不到本选区户代表总数的2/3,则再将一个村民小组划分为若干个小选区(每个小选区按比例分配相应的代表名额),由选区户代表推选产生。六、村民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1、户代表应按照分配给本选区的应选名额和推选要求在空白选票上填写被选举人的姓名。户代表因文盲和病残等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人按本人意愿代为填写。2、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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