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总部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通知台属各单位: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台总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适应上级新出相关政策的要求,特重新制定《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总部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国天(总)发字【2004】20号)、《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总部科研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办法(试行)》(国天(总)发字【2005】51号)文件同时废止。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总部固定资产管理规定一、为维护我台依法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提高使用效益,保证行使固定资产管理职责,依据《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科发计字〔2005〕160号),特制定本规定。二、各种渠道取得的经费(含工会费)所购置、自制、委托加工、组装及馈赠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均适用本办法。三、固定资产分类(一)房屋及建筑物(房屋,建筑物,仓库,食堂,锅炉房,围墙,水塔,电梯,通讯线路,输配电线路,水、气管道等);(二)专用设备:指直接用于科研工作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三)一般设备:指用于办公和行政后勤工作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四)标本、文物和陈列品。指标本、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期刊、资料等;(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四、固定资产标准(一)一般设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二)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帐,报废时按原值销帐。五、采购(一)我台作为中央级事业单位按财政部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执行中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各部门应无条件遵守。政府采购分三级,即集中采购(由财政部安排)、部门集中采购(按院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执行)、分散采购(即由各部门自行采购)。采购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目录中的商品根据《国家天文台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国天(总)发字【2009】33号)实施。如有特殊情况,小额采购在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中标型号中不能满足要求的,由各部门写明原因提交申请,得到有关台领导审批后方可购买;(二)2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协议目录外的采购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到财务资产处领取支票自行购买,采购时所开发票联中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必须规范,否则资产管理人员不予办理验收入库手续,财务人员不予办理报销手续。(三)超过20万元的设备采购和外协合同应当按照《国家天文台科研用品采购管理办法》(国天发字【2010】52号)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进行采购;(四)5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目录外设备的采购,由采购部门根据采购种类和市场情况提出采购办法(公开招标,邀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附情况说明,询价文件等组成采购申请,由台务会或台长指定相关技术专家组成5人以上采购小组,对采购申请进行审批,并完成邀标或竞争性谈判的工作;(五)120万元以上设备的采购根据《国家天文台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国天(总)发字【2009】33号)实施;(六)国外订货根据《国家天文台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国天(总)发字【2009】33号)实施;(七)采购贵金属、危险品以及每克在500元以上的物资必须经台领导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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