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船闸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船闸管理、养护,保证讨闸船舶安全、畅通,充分发挥船闸的作用,更好地为水运事业服务,根据交通部颁布的《船闸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交通部门管理的船闸及与通航有关的过船设施等。 第三条 船闸是过船设施,是航道的咽喉。船闸管理必须确立为航运服务的宗旨,执行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养、计划修理,保持设备正常运转,使船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充分发挥船闸的通过能力,为过往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运行条件。 第二章 船闸保护 第四条 船闸建筑物、挡水结构、机电设备以及助航设施等,都属国家所有,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或毁坏。 第五条 船闸的管理区域,应根据批准的工程设计和运用管理的实际需要,报请当地市人民政府划定,并设标定界,其文件应存档备案。管理区域内由船闸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管理范围内占用土地、水域,不得兴建任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六条 未经主管机关或船闸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船闸设立的助航标志。船闸助航标志如有移动或损坏,船闸管理部门必须立即恢复。 第七条 禁止在船闸引航道水域内停放排筏,设置鱼网鱼簖,捕鱼、炸鱼和捞砂等妨碍船舶通航;禁止在引航道两侧岸坡上取土、堆放和装卸物资,破坏植被和护坡建筑物;禁止向引航道内倾倒废渣、废物、废油,砂石、泥土、垃圾等。排放污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未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单位、部门不得进入闸区内设点查船、征费或从事经营;在主要的船闸可设立公安派出所(或驻闸民瞥)、港航监督站,以加强船闸的安全保卫和船闸的安全监督。在船闸管理区内任何单位、个人不准进行危及船闸安全生产和扰乱管理的一切活动;严禁船闸给外单位和个人接线带电,以免影响船闸正常用电和安全。 第九条 船闸闸区要因地制宜进行绿化,植树造林,栽花种草保持水土。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苗圃、花房,也可适当进行养殖等多种经营,综合利用土地资源。 第三章 船闸管理 第十条 船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省、市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由省属及各市航道管理处具体分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办法和本细则。 (二)加强对船闸管理工作的领导、检查和督促。 (三)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和年度计划,审批船闸大修方案和实施计划。 (四)对新建船闸的规划、设计、施工提出意见,参加竣工验收和接管。 第十一条 船闸设立管理所,它是船闸管理的基层单位,性质属于国家行政管理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部颁《船闸管理办法》、本细则和有关法规。 (二)负责船闸的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和过闸船舶的组织管理。 (三)负责过闸费、航养费的征收和解交。 (四)负责编报年度计划和中小修工程的预算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按期准确报送各项统计报表、财务决算和年度总结。 (六)负责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七)负责职工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行风的教育;组织业务技术学习,抓好职工生活。 第十二条 船闸管理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负责船闸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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