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环境法 EnvironmentalLaw*第一节环境法的作用与地位P210一、基本概念环境法(environmentallaw)或称环境立法(environmentallegislation),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才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个新兴法律部门,其名称往往因“国”而异。至于其定义也并不统一,但可以将其概括为:为了协调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并进而保护人体健康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环境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①环境法的目的是通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协调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保证人类按照自然客观规律特别是生态学规律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②环境法产生的根源是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矛盾,而不是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其调整对象是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环境社会关系。③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是建立和维护环境法律秩序的主要依据。*环境法的作用1、国家进行环境资源管理的依据;2、维持环境权力的有力武器;3、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4、维护国家环境资源权力的工具。*二、环境法的目的、功能与地位环境法产生与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环境问题的严重化以及强化国家环境管理职能的需要,并因各个国家国情的不同而各具特色。但纵观各国环境法的目的、任务和功能,其法律规定又往往具有相似性,大都同时兼顾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多个目标,强调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的基础上,保护人体健康和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环境法的目的:法律规定其环境法的惟一目的和任务是保护环境资源、保障人体健康,即放弃经济优先的思想,强调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利益的绝对保护。1、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自然环境;2、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3、合理开发利用资源;4、保障人体健康;5、促进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第二节环境法律关系P212一、环境法律关系的定义环境法律关系是由环境法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环境法律关系的类型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环境民事法律关系环境刑事法律关系*三、环境法律关系的组成环境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组成。1、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依照环境法的规定,在环境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国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均可以成为环境法律关系上的主体。2、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依照环境法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以及在不履行其法律义务时所应该承担的强制性的环境法律责任。*3、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环境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一般而言,空气、水体、土壤、矿产、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环境要素,工程设施、机械设备等污染源,各种污染物质,各种环境保护设施、装置,以及与环境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与改善有关的行为等等,均可以成为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第三节环境法的体系与实施P213一、环境法的体系 1、定义。环境法体系是指由有关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的各种法律规范所共同组成的相互联系、互相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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