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08年9月17日 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 作者:杨永建 本页面已被访问1711次 河北省灵寿县燕川乡鲁柏山村的张吉海等6户村民问:1997年,我们6户村民响应县乡政府开发荒山造林的号召,并经村两委同意,购置打眼井、炸药。雷管等设备,将本村10余亩的荒坡栽上了杏树。当时人力、物力投入很大。在我们的辛勤劳作下,昔日的荒坡如今变成了一片绿树成荫的杏树林。2007年,政府下拨170万元治理荒坡,确定林权,我们很高兴。不料,我们第四村民小组却将我们的杏树林无偿收回予以下分,其理由是未经公证。现在,已经分到此处地的其他5户村民要砍伐我们的树木。情况紧急,我们该如何保住这片杏树林?急盼回复。 点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102号)的规定,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执行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切实保护治理开发者的合法权益的政策。治理开发者在规定的承包、租赁或拍卖期限内享有“四荒”使用权。“四荒”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从此规定来看,四荒的开发也应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确定承包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毕竟,四荒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不可能永久性的拥有使用权。 来信中没有提到承包荒坡的期限,只是说第四村民小组以没有经过公证为由收回荒坡另行发包给他人。我们只能从两方面作出解答。如果6承包户在开发荒坡之前与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并约定了承包期限等双方的权利义务,那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第四村民小组强行收回并发包给他人已经构成侵权,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如果擅自砍掉已经成活多年的杏树,不但要赔偿损失,数额较大还会构成犯罪。如果当时没有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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