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制度篇一: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要求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各项档案盒。 1、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工作制度、工作流程。 2、定期与派出所、残联等相关工作人员沟通,互通患者信息。有相关工作记录。 3、精神卫生健康教育。有工作资料。 4、填写纸质档案,无缺项、错项。信息系统中的患者信息准确。 5、随访同时进行危险性评估。 6、定期开展患者康复指导与家属护理教育。 7、与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建立患者双向转诊制度。有转诊流程或转诊记录。 8、检查质控资料。 9、知晓率调查资料。 10、免费用药资料。篇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XX年版) 重性精神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等。发病时,患者丧失对疾病的自知力或者对行为的控制力,并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自身或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长期患病会严重损害患者的社会功能。根据《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XX--20XX年)》和《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职责及保障条件机构与职责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制度精神卫生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为会议办公室设在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主要职责为: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拟订精神卫生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向国务院提出建议;协调解决推进精神卫生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讨论确定年度重点工作并协调落实;指导、督促、检查精神卫生各项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组织,负责协调本地区各部门精神卫生工作任务的落实与督导。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部负责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主要职责为: (1)制订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计划并推动实施,建设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2)加强与财政部等的沟通与协调,申请中央转移地方资金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3)组织开展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师资培训。(4)组织开展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督导、考核与评估。(5)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病例报告制度,建设国家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区、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主要职责为: (1)制订全省(区、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计划,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2)设立省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精防机构),承担全省(区、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实施任务。(3)组织开展地市级、县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人员培训。(4)负责全省(区、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质量控制,开展工作督导、考核与评估。(5)负责本省(区、市)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部署与运行维护。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主要职责为: (1)制订本区域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计划,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2)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统筹安排、组建由区域内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指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科,下同)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组成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3)设立地市级精防机构,承担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实施任务。(4)组织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师资培训。(5)负责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质量控制,开展工作督导、考核与评估。(6)负责本级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主要职责为: (1)制订本区域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计划,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2)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推动建立区域内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和网络。(3)设立县级精防机构,承担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实施任务。(4)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街道和乡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相关知识与技能培训。(5)负责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质量控制,开展工作督导、考核与评估。(6)负责本级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医疗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1)地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举办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主要职责为: 。 ,民政、公安、城建城管监察等部门转送的急诊患者,司法部门送诊患者,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诊的急诊患者等提供诊疗服务。 (有地方立法规定的除外),向本级精防机构提供出院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 ,成立至少由1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参加的社区管理治疗组,对精神疾病防治责任区域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上报的疑似患者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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