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保证金制度能否凑效篇一:吴江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廉政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附件一: 吴江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廉政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建设,规范项目承揽方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行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源头上遏制商业贿赂和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吴江市范围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及扩大内需项目的施工、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含30万元)以上的项目代建、勘测、设计、监理等,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方应在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承揽方递交《吴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廉政保证金承诺书》(以下称《承诺书》),并且将《承诺书》样本作为附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告知。第四条承揽方应在签订承包合同的同时递交《承诺书》。第五条廉政保证金以招标标段为单位进行交纳,交纳金额为中标金额的2%(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最低不低于2万元)。第六条廉政保证金账户由财政部门专门设立。户名:吴江市财政局(吴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廉政保证金专户),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账号:0706678011120XX0465636。承揽方应在递交《承诺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应交的廉政保证金划到专用账户。第七条承揽方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时,须提供财政部门出具的廉政保证金结算凭证。第八条承揽方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若违反《承诺书》所承诺的内容,经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确认后,可视情节轻重全额或部分扣除廉政保证金上交财政;若没有发生违反承诺行为的,其廉政保证金将在该招标项目工程竣工审计结算三个月后予以返还(含相应的存款活期利息)。第九条承揽方凭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出具的返款联系单到财政部门办理相关返款手续。第十条承揽方若发生违反承诺行为的,经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确认,按下述条款对其交纳的廉政保证金进行扣除: 一、导致相关工作人员受到党内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或受到行政警告和记过处分的,扣除廉政保证金40%; 二、导致相关工作人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处分或受到行政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处分的,扣除廉政保证金60%; 三、导致相关工作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扣除全部廉政保证金。第十一条承揽方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篇二:廉政保证金能保廉政吗廉政保证金能保廉政吗【原载《厦门日报》20XX年10月12日】今年年初,湖南省利阳市在人事局、财政局、地税局、工商局等11个单位推行“廉政保证金”制度,并计划三年内推行到所有党政机关。廉政保证金由个人和集体两部分组成,个人部分按本人当月基本工资的5%交纳,集体部分由单位按个人的两倍交纳。凡发生腐败行为者,将按规定扣除已存保证金,由纪检监察部门收缴财政入库。廉洁的国家工作人员退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专户储存的廉政保证金。《检察日报》、《人民网》等多家媒体都做了报道。一石激起千层浪。有人认为推行廉政保证金制度是一项制度创新;有人认为是在摆花架子,有违于法律精神;也有人认为在我国目前特定的国情下可以探索,总结完善。今天,我们特意将石云松、周士君同志的两篇文章放在新推出的栏目“圆桌声音”刊发,以期读者对这个做法进行多角度的思考,更期望有更多的读者能参与这个栏目,发表您的高见。试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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