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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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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度篇一: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或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分公司《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制度》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按照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进行。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第四条分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施工处项目部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自上而下逐级监管的原则。第二章地质灾害分类及报告第五条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 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本条所述数值,“以上”含本数值,“以下”不含。第六条报告程序(一)中、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受灾项目部应立即向灾害发生地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局报告,分局接到报告后立即上报到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二)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受灾项目部应立即向灾害发生地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局报告,分局接到报告后速报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三)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受灾项目执行24小时抢险救援日报制度; (四)建立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联系电话机制。项目部突发性地质灾害联系电话; 分局突发性地质灾害联系电话: 029-81618662,********** 公司突发性地质灾害联系电话: 029-86288967、029-86178686-8302(或8321)。第七条速报内容(一)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详细地址、直接受灾单位及有关单位、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二)地质灾害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及所属单位;地质灾害的潜在危险程度、危害程度估计及发展趋势的初步评估; (三)地质灾害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态初步控制情况; (四)下一步计划采取的措施。第三章保障责任体系第八条项目部成立以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安全环保部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九条项目部负责所属项目的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第十条项目部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明确归口管理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规定,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本项目部安全生产的全过程管理。第十一条项目部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本项目部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五同时”。第十二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和标准; (二)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及《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活动,组织协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地质灾害防治的排查、评估、监测、预警、培训及应急响应工作; (四)负责预警联动机制的建设及信息报送工作; (五)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和公司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六)积极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提高员工地质灾害防治的基本知识,增强防灾、抗灾、救灾、避险意识。第十三条项目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除应履行第十二条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主动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参建工程责任项目部)建立联系,接受其指导,根据其发布的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施工、生活区域内项目地质安全评估,提出分析评估报告; (二)落实监测人员,做好监测、记录和资料上报工作,及时传递预警预防信息; (三)组织开展本项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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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