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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规范化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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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HYD19-2018-0002盐农〔2018〕90号关于印发《海盐县规范化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促进我县农业转型升级,提升家庭农场运行和管理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海盐县规范化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海盐县农业经济局2018年8月10日海盐县规范化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促进我县农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3]120号)和《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培育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盐政办发〔2012〕6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规范化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家庭成员(包括婚姻、血缘关系)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含农、林、牧、渔业,下同)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并经工商注册登记,且符合家庭经营、适度规模、规范化管理、专业化生产标准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第三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成立的家庭农场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认定原则第四条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立足家庭承包经营,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第五条坚持农户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户家庭经营的主体地位,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和农民意愿,引导和扶持农户发展家庭经营,帮助其提高生产经营水平。第六条坚持生产主业导向。根据海盐县现代农业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2020),突出“米袋子”和“菜篮子”,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家庭农场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发展道路。第七条坚持适度规模经营。遵循家庭经营规律,合理确定生产规模、科学安排种养布局,充分利用土地、劳力、设施、资本等要素,努力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同步提升。第三章认定条件第八条申报海盐县规范化家庭农场,必须是按照《浙江省家庭农场登记暂行办法》(浙工商企[2013]16号)或《海盐县家庭农场工商注册登记操作办法(试行)》(盐工商企[2012]7号),经工商登记一年以上,有营业执照,无不良信贷记录的家庭农场,并具备下列条件:(一)主体条件:有生产经营场所和固定住所;家庭农场的工商注册地址与农场主要经营土地须在同一镇(街道)范围内。家庭农场以家庭为经营单位,固定从业的家庭成员(包括婚姻和血缘关系)不少于2人,长期雇工不超过家庭从业人员数;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参加相关农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高科技农业和大学生创办农场实行一事一议。(二)土地流转:家庭农场流转土地须采用委托或入股流转(即家庭农场与村合作社或土地专业合作社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方式,流转期限5年以上,流转合同经土地流转服务机构鉴证。正常缴纳土地流转费用或拖欠金额和时间在一定范围内。(三)适度规模:家庭农场经营面积适度,粮油种植在100—500亩;设施(露地)蔬菜种植在30(50)—200亩;林果种植在10—100亩;畜禽养殖:羊常年存栏量300—1000头,蛋禽存栏数量3000—20000羽,肉禽年出栏数量1—5万羽;水产养殖面积30—150亩;食用菌种植在2万—20万平方尺;其他特色产业在30—500亩。(四)管理水平:有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做好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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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sunhongz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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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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