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项目续签合同不用招标篇一:关于合同续签合同签订 1、风险: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用续签合同方式的属于《招法》第四条“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 2、依据:现行常用的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招法》及释义、《招法条例》及释义、《23号令》、《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暂行规定》、《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项目实施细则》、《合同法》及释义中,“续签”字眼只出现在《招标投标法释义》第四条。《招标投标法释义》第四条的第三款为:“除将项目化整为零以规避招标外,还有其他方式,如故意拖长合同的执行期,并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从而很难确定合同的总金额;先签一个小数额的合同,执行完毕后再续签若干次,既满足了采购需求,也达到了规避招标的目的。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什么方式,只要目的在于规避强制招标制度,都是法律所禁止的。”对应的《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即,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用续签合同方式的属于《招法》第四条“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 3、建议:建议提前规划,重新进行采购。二: 1、风险:是不是所有的项目都不能续签呢?也不全是。 2、依据: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可以不招标的情形的第四款:“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也就是满足“原项目是通过招标确定了中标人,如果不向项目原中标人追加采购,必将影响工程项目施工或者产品使用功能的配套要求”这个前提下可以续签追加采购,但是法律法规也规定要“合理界定范围,而不能无限制地追加。”篇二: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条文及单一的情形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工程项目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事通过招标选择确定的。类似的项目特许经营模式有BOT、BOO、TOT、BT等)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注: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采购方式采购。单一采购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郑财办购〔20XX〕11号第四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规定采用单一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四)采购项目属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或者符合专业条件或者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一家的。第四十八条采购项目属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采购人应当提供充分的市场调查和专家论证等文件,并将有关采购信息在政府采购媒体上公示不少于七天。第四十九条采购项目属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情形的,可以由采购人组成采购小组向单一供应商直接谈判采购。第五十条采购项目属第四十七条第三款情形的,采购人应持原合同副本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原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第五十一条采购项目属第四十七条第四款情形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经采购小组认可,采购人及供应商同意,报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及时变更为单一采购方式,按本规定的规定进行谈判和确定成交事项。篇三:招标采购项目合同验收流程招标采购项目合同验收流程一、初验准备内容 1、技术指标验收按照招投标文件及合同要求,甲方检查各项指标是否满足合同要求。乙方提供《技术指标确认报告》,甲方人员签字。2、资产验收甲方合同承办部门会同我校总务处资产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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