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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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荿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的区别?莆顾名思义,条约是要得到双方或多方一致认可后,白纸黑字写下来后,经双方或多方签名认可的正式文件,这个文件是要求全体参于签订国共同严格执行的正式文件,这就是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就没有上述这些过程,简单讲就是对某一件事的做法或称之为处理方法得到了世界各国的认可而成为对某件事的处理惯例了。国际惯例你可以不遵守的,国际条例是必须无条件执行的。莅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签订的,有双边的,也有多边的。一般比较正式,有法律效力。而国际习惯则是国际民间自己经过长时间形成的,是因为用起来比较方便或约定俗成了,大家就自愿用这个了。没有强制使用的效力,都是当事人自己选用。如国际贸易术语就是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惯例,商人自己可以用也可以不用。,特别是在当今世界,国际法的创立主要依赖于国际条约的产生。对于国际条约的内涵,多数国际法学者表达了相同的看法。如王铁崖先生认为,“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定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李浩培先生认为,“条约是至少两个国际法主体意在原则上按照国际法产生、改变或废止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的一致。”,条约法也可以发展、确认习惯法。(1)一方面,国际条约通过国际习惯这个媒介起作用。尽管在当今,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但是,国际习惯却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早在国际条约出现以前,历史上就有了国际习惯。从一定意义上说,国际习惯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因为直到现在为止,尽管已有了大量的多边国际公约,但在一般国际法的内容中,还是国际习惯占较大部分。而且,归根结底,包括国际条约在内的各种国际法渊源,往往还是要通过国际习惯这个媒介而起作用的。何况国际习惯还会不断产生,而立法往往总是落后于实践,所以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地位是不会改变的。另外,在条约和国际等的,同时也是互补的,习惯法可以因为被制定在条约中而转化为条约法,条约法也可以发展、确认习惯法,条约和习惯法的效力可以适用“后法优于前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2)另一方面,条约规定成为国际习惯。一个条约,特别是多边条约,所订定的一个规则,可能由于很多第三国认为它是应当或必须依循的规则,而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反复实行,因而成为国际习惯。在这种情形,并不是条约对第三国产生了权利和义务,而是国际习惯附着于条约而产生。1966年国际法委员会的报告这样叙述了国际习惯附着于条约而产生的过程及其实例:某些国家之间所缔结的一个多边条约可能规定一个规则或者建立一个领土的、河流的或海洋的制度,而这个制度以后由于习惯被一些其他国家所一般接受并成为对它们有拘束力,例如,《有关陆战规则的海牙公约》、规定瑞士中立化的一些协定,以及关于国际河道和海道的各个条约。国际法院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中也肯定这种条约产生国际习惯的过程。在该案中,丹荷两国主张在1985年《大陆架公约》缔结以后,从该公约第六条已经发展出一个国际习惯,规定相临国之间的大陆架除当事国有相反协定外,如无特殊情况,应根据等距离原则划分。针对这一主张,该法院认为,“这牵涉到把该条约第六条视为一个创立规则的规定,而这个规定构成了一个规则的基础,或者产生了一个规则,并且这个规则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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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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