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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执法强制措施和执行.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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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执法强制措施和执行 20XX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就将正式施行,作为行政执法机关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行政强制法》实施后应如何正确适用,真正做到有法必依,依法行政呢?在此笔者结合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对怎样理解和具体运用“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进行简要归纳分析。行政强制措施和执行《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这表明行政强制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另一方面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行政强制执行。“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二者虽都包括有“强制”的相同之处,但区别较为明显: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具体分为五类:一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是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是扣押财物;四是冻结存款、汇款;五是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根据法律赋予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力,强制执行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法律赋予某些行政执法机关本身就具有强制执行的权力,如:税务机关;另一种是法律没有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单独强制执行的权力,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药品执法强制措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一是《食品安全法》第77条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二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6条也同时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由此可见,法律赋予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中有权采取“查封、扣押”两种行政强制措施。药品监管执法。一是《药品管理法》第65条第二款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根据该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药品监管执法中也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二是《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7条第二款规定:“药品被抽检单位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抽查检验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被抽检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宣布停止该单位拒绝抽检的药品上市销售和使用。”该条规定表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药品监管执法中可以采取“宣布停止销售和使用药品”的行政措施,但这是否是《行政强制法》中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还有待于明确。三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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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kang1982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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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