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学院办公室文件滨院办[2006]33号关于转发《关于对擅自离岗人员有关问题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系(院、部)、各部门纪委、组织部、人事处、后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联合制定的《关于对擅自离岗人员有关问题处理的暂行规定》已经学校第七次党委会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办公室2006年12月21日关于处理擅自离岗人员有关问题处理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人事管理工作,稳定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一、擅自离岗人员的认定1、不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或未履行请假手续而离开工作岗位连续超过15天(含15天)或一个考核年度内累计30天(含30天)以上者;2、无正当理由超假,30天(含30天)未回岗位工作者;3、停薪留职期满,30天(含30天)未回学校报到者;4、借调校外工作期满,超过30天(含30天)未回学校报到者;5、其他无正当理由离开工作岗位30天(含30天)者。二、处理办法1、凡与学校签有协议的人员擅自离岗,按协议规定处理。2、凡未与学校签有协议擅自离岗人员,按以下办法处理。在校工作期间,脱产学习取得学历或学位且由学校支付有关费用,并在取得学历或学位后在校工作未满5年的,需向学校一次性交清学费、学习期间的工资、津贴、福利、差旅费和各种补贴等培养费用。在校工作期间,参加脱产进修、访学一学期及以上且有学校支付有关费用,在进修、访学后在校工作未满3年的,需向学校一次性交清学费、学习期间的工资、津贴、福利、差旅费和各种补贴等培养费用。在校工作期间,脱产或部分脱产在职攻读学历或学位且学校未支付学习费用的,取得学历或学位后在校工作未满5年的,须向学校一次性交清脱产学习阶段的工资、津贴、福利和各种补贴等培养费用。在校工作期间,不脱产在职攻读学历或学位且学校未支付学习费用的,但享受过学校一次性补贴者,取得学历或学位后在校工作未满5年的,须向学校一次性交清所享受补贴等费用。凡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来我校工作未满5年(含5年,不足一年按实际在校时间计)的擅自离岗人员,每差一年按1000元的标准向学校交清损失赔偿费。在我校取得专业技术职称后工作未满5年的擅自离岗人员,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差一年按6000元的标准向学校交清损失赔偿费,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差一年按4000元的标准向学校交清损失赔偿费,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差一年按2000元的标准向学校交清损失赔偿费,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差一年按1000元的标准向学校交清损失赔偿费。3、擅自离岗人员所交纳的费用,因学位(或学历)、职称交叉者,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重复计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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