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部关于林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林工通字[1992]80号1992年6月16日) 各省、自治区林业(农林)厅(局),西藏自治区农牧林委,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中国林业机械公司,中国林产工业公司,林业部机电设备安装公司: 随着林业生产建设事业的发展,林业企业中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高空、高温、有毒有害作业的工种逐渐增多。从事上述作业的工人,劳动强度大,作业时间长,职业危害因素多,威胁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为减少和消除不良作业条件对劳动者造成的职业危害,保护其身体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劳人护[1985]6号《关于改由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精神,经我部研究,决定将造林(更新)工等四十个工种(见附件)列为提前退休工种试行。 无论现在或过去直接从事这类工作的工人,当他们年老退休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二、从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三、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此次列入提前退休范围的工种,是根据目前林业企业生产实际并经调查研究和综合平衡后从严审定的。一部分有条件通过工艺改革或技术改造可使劳动条件得以改善而目前尚未改善的,暂未列为提前退休工种。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在试行提前退休的工作中,要认真调查,弄清情况,掌握政策,严格控制。要注意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并随时总结经验。试行中反映的意见和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部。 林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特别繁重体
林业部关于林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