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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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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珠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培养和造就创新型、复合型、战略型人才,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关于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1号)和《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意见》(珠字〔2011〕11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是指在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对我市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第四条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健全完善制度,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全市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制定有关政策、工作规程、规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开展设立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申报工作;(三)负责博士后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人员培训和宣传等工作;(四)负责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评估和评比工作;(五)负责市博士后补贴经费的审核、管理工作;(六)其他相关的协调管理工作。第六条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协调管理。第七条设立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和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应制定博士后管理的具体办法,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第三章工作站的设立与管理第八条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可申请设立工作站。工作站的设立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第九条申报设立工作站的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二)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四)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推荐申报设站。第十条申报设立工作站的程序:(一)申报。拟设立工作站的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二)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要求审核材料、实地考察、筛选、提出审核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拟推荐材料进行复核后上报。(三)审批。省博士后管理部门组织初评后上报;经专家评议,由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批。第十一条设站单位要制定工作站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成立专门的领导协调机构,由单位主要领导主抓,指定专人负责。第十二条设站单位要制定年度博士后工作计划(内容主要包括年度博士后研究课题及招收计划、科研工作的指导、具体时间安排等),于每年年初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第十三条建立和推行博士后工作评估制度。评估工作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分为综合评估和新设站评估两类,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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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