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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府办发〔2013〕17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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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府办发〔2013〕177号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瓮安县金融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瓮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江界河风管处:《瓮安县金融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3年12月17日瓮安县金融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金融在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鼓励各相关机构进一步加大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合理增加有效信贷投入,优化信贷结构,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一、考核对象第一条考核对象为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在本地设立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未在本地设立机构但有信贷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本地注册设立的保险机构。非金融机构包括: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瓮安县政府性投资公司、瓮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等。二、考核原则第二条坚持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金融安全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综合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政府引导,争取上级银行支持与提高资金运行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按百分制实行权重法考核的原则。三、考核内容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一)(50分)(5分)(30分)(5分)(10分)(二)未在本县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指标(100分)第四条保险机构(一)保险实际赔(给)付率(50分)(二)险种(30分)(三)保险宣传及服务质量(20分)第五条融资性担保机构(一)注册资本(40分)(二)担保放大倍数(50分)(三)服务质量(10分)(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考核奖励资格:;;;;;。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一)注册资本(30分)(二)贷款余额(50分)(三)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10分)(四)服务质量(10分)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考核奖励资格:;;;;;;;。第七条瓮安县政府投资公司(一)融资业务(70分)(二)经营业务(30分)第八条瓮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一)归集(40分)(二)个人发贷(40分)(三)提取(20分)四、考核奖惩第九条奖励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每年评选一次,资金于次年的元月兑现。以80分为基础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政府投资公司考核分值在80分以上的奖励12万元,每增加5分增加2万元。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考核分值在80分以上的奖励8万元,每增加5分奖励5000元。瓮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考核分值在80分以上的奖励4万元,每增加5分奖励3000元。奖励资金由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奖励给在瓮安工作的该部门干部职工,原则上对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的奖励不得超过总金额的40%。第十条对人民银行、银监办、县政府金融办按银行业金融机构奖金的平均数考核奖励。其中:,及时报送有关报表;不及时报送的,每次扣减该单位考核分值2分;。各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必须确保每月上报两条金融工作信息;不及时报送的,每次扣减该单位考核分值2分;、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完成县的重大项目、中小企业贷款等任务,又未提出未支持原因的每次扣减该单位考核分值5分。,取消奖励资格。第十一条对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由县委、县政府授予“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五、组织实施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政府组织县政府办、金融办、财政局、人民银行、银监办、审计局、工信局等有关部门实施考核。第十三条本办法考核对象需具有合法经营手续,合理经营范围,且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合的,一律予以取缔。第十四条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等骗取、套取奖励的相关机构,追回奖励,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2012年11月1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瓮安县金融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办法》的通知(瓮府办发〔2012〕187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瓮安县金融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办法评分表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瓮安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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