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府办发〔2013〕14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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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府办发〔2013〕143号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瓮安县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定和处理工作流程及报送标准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瓮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江界河风管处:《瓮安县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定和处理工作流程及报送标准》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3年10月10日瓮安县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信息报告质量和效率,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黔南州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定》以及有关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责任主体瓮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风管处,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政府专项预案管理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是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二、基本要素和报告形式(一)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基本要素。信息来源、接报时间、发生时间及地点、事件起因及性质、伤亡人数、财产损失、造成后果、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已采取初步处置措施等基本情况,下一步应对处置工作措施,事发地现场处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在时间紧急情况下可先采用电话或短信报告,之后再补报书面初报(电话报告后20分钟内)。初报信息包括信息来源、接报时间、发生时间、伤亡人数、财产损失、造成后果、事件过程等基本内容;续报信息包括核实数据、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处置措施、保障情况、事件处置进展情况等基本内容;终报信息包括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汇总事件处置情况、简述仍需开展的善后工作及突发事件的处置评估等内容。三、范围、时限和报告方式(一)报告范围。达到瓮安县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试行)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信息;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区、敏感人群或事件本身比较敏感的突发事件信息(此类突发事件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二)报告时限。在第一时间将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到县政府应急办,对于一时基本情况不清的,可先首报再续报,首报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突发事件发生过程中缓慢演变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首报时间可从达到报送级别时算起。达到上报标准的突发事件信息,超过首报时限1小时的视为迟报,超过16小时的视为漏报,超过30小时的视为瞒报,内容严重失实的视为谎报。(三)报告方式。上报的突发事件信息原则上通过电子政务外网上报,不具备条件的可通过电话(2918317)、短信、传真(2918337)、邮件(邮箱:gzwayjb@)的方式上报。涉密突发事件信息按涉密文件规定渠道上报。四、工作机制 (一)审核机制。突发事件信息是各级政府实施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的重要依据,不仅领导决策需要,而且群众关心、社会关注,必须有别于一般公文的处理,简化审批流程,畅通报告渠道,建立高效的审批机制。上报的突发事件信息,原则上由责任主体单位、突发事件现场指挥机构起草,单位、现场指挥机构分管负责人或其委托的负责人审批后呈报。各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县政府应急办上报突发事件信息,对上报信息搞层层把关、统一口径延误上报时间,致使上报的突发事件信息失真,影响领导处置决策的,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二)直报机制。突发事件信息报告,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报较大以上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及敏感突发事件信息,在第一时间报县政府应急办的同时直报县政府。成立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由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明确一名副指挥长与县政府应急办建立直接联系机制,并直报突发事件现场的处置情况。乡(镇)、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负责人在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同时,作为信息直报联络员,负责做好现场的处置信息直报工作的衔接。参与现场救援处置工作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应对处置工作需要,明确现场直报联络员,负责第一时间将突发事件信息(含音频、视频)报县政府应急办并直报县政府。(三)研判机制。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研判机制,对接报的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核实关键要素并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判断,根据事件节点和领导关注重点收集相关信息,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影响程度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使处置措施更具有针对性、灵活性,事故预防更有效。在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研判时,要做到边核实、边研判、边处置,及时跟踪续报阶段性处理情况。对研判中排查出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要做好跟踪分析,掌握事件发展趋势,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要规范内部信息处理工作流程,充分利用协同办公平台、手机短信、电话、传真等信息化手段,提高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效率。(四)评估机制。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责任乡(镇)、街道办事处、部门要及时开展突发事件应对评估,内容包括: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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