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7 卷第 3 期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2 年 5 月 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OFFICER COLLEGE
·法学理论研究·
论尊严死
王岳
摘要:尊严死是指对陷入不可逆转的无意识状态生命末期的植物人患者,撤除其维持生命的全
部积极医疗干预措施,使其自然地、有尊严地死亡。不论是根据违法阻却事由理论体系还是期待可能
性理论,实施尊严死是基于法律尊重、体恤人性的弱点,不是犯罪。我国亟待通过《医疗指示》、《生
前预瞩》或预立代理人的方式建构起尊严死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尊严死安乐死医疗制度人权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2-1020(2012)03-0081-08
死亡是每个生者最终的必然归宿。正如哲学家海德格尔的观点,死即“向死亡的存在。”
(Being-towards-death)或说是“向死而生”。①这个论断在现代思想中是最经常引用却最难于理解的
口头禅。国人由于受封建思想影响颇深,故往往在临终之前方才思考关于死的问题,而更多的患者在
临终前实际上已经完全没有意识,更无思考死的能力了。由于现代医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呼吸机、体
外循环设备给了人类生命延长的希望,却给医学界提出了一个两难的抉择:面对大量身患不可治愈疾
病而全无意识的临终患者,是否可以不使用或撤除生命支持系统来延长他的临终过程?
一、尊严死的概念
尊严死(death with dignity)对我国来说,是一个新名词,人们极易将其与安乐死、消极安乐死混
同。目前,国内外学者对尊严死的定义也存在较大争议。日本学者甲斐克认为,所谓尊严死,就是指
新开发的用以维持生命的技术,使患者沦为医疗客体,为了拒绝人工维持生命的治疗,医生放任患者
想要求死去的行为。尊严死的适用对象除了植物人患者外,还包括老年痴呆、白血病、癌症、肾功能
衰竭、植物人等。②日本学者大冢仁认为,对随着医学的进步而产生的没有康复希望状态的、处在所
基金项目:2009 年北京大学社科部资助的前瞻性课题“高新医学技术引发的社会伦理法律问题”
收稿日期:2012-02-10
作者简介:王岳(1975-),男,北京人,汉族,武汉大学法学院 2010 级行政法博士生,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医学
伦理与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副教授,主要研究卫生法学(医事法学),武汉,430072。
①[德]马丁·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王庆节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6 年版,第 440 页。
②[日]甲斐克则:《刑法视角下的尊严死》,任继鸿译,载于刘明祥、田宏杰:《刑事法探究》第 2 卷,中国人民公
安大学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57-6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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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植物状态的患者而实施的,摘掉其维持生命的装置,中止延长其生命的医疗行为,……,称其为尊严
死。①日本学者植木哲认为,尊严死就是治疗行为的中断、中止,是患者自己做出决定,停止没有意
义的治疗,保持作为人的尊严,自然地迎接死亡。②日本学者曾根威彦称,在狭义上,尊严死是指对
于没有回复希望,处于生命末期的患者,终止对其维持生命的措施,如摘除人工呼吸机等;在广义上,
尊严死是指对包括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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