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论文86534目录内容提要中国死刑适用程序的形成时期:先秦时期秦汉时期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国死刑适用程序的发展和完善时期隋唐时期宋朝时期元明时期中国死刑适用程序的变革中国古代死刑适用程序中几种特殊程序复奏制度秋审制度喊冤制度研究中国古代死刑适用程序的现实意义死刑核准权的回归是对我国古代死刑适用程序的继承和发扬借鉴我国古代死刑适用程序的精华丰富现代实践内容提要:死刑适用程序作为死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与演变严重影响着死刑制度的发展与变化。本文重点论述了我国古代死刑适用程序从形成到发展、完善及至变革的整个历史过程并通过对古代在死刑适用程序中几种特殊程序的研究表明了在这一领域中应当吸取精华古为今用的态度。死刑作为作为刑罚制度中最古老而又最严厉的刑罚手段,在其发展史上经历了一个兴起、泛滥、没落的过程,而作为死刑制度核心内容之一的死刑适用程序也随之处于不断的发展演变当中。在中国古代,古人把刑狱之事称为“凶”事,而把死刑作为刑狱之事之首,从古典文献上看,虽然它是与刑法,乃至法律的产生、发展相伴随,但我国古代对死刑的适用上选择的却是慎用。对此,最经典和最有影响的表达应是《尚书虞书》中提出的“囿过无小,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无辜,宁失不经”。1)这成为中国古代刑罚运用,特别是死刑适用中的基本原则和基本价值取向,影响着中国几千年的刑罚制度,特别是死刑适用程序的运作。中国死刑适用程序的形成时期先秦时期:先秦时期是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的形成时期,这里的“先秦”是指从传说中的黄帝时期到秦统一六国之前。这个时期死刑在总体上具有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的一些特质,如较为残酷等。但在三代时期,特别夏、商两朝在死刑的适用上总体表现出“慎刑”特征,仅在几个特别残酷的朝代才出现滥用刑罚现象。由于这个时期相关资料不全,同时一些现存资料又存在真伪之争,因此给研究带来了很大难度。但同时这个时期死刑上的很多制度和原则又是后来死刑制度的基础,尤其在死刑适用程序方面从以下几个时期可以考察出其形成初期的一些特征。周朝是我国古代死刑适用程序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时期。按记载西周开始形成相对稳定达的刑事与民事程序。“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至于朝,然后听之。”2)这里特别指出刑事诉讼要交纳“钧金”才受理,说明西周已经区分民事与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方面,西周时在周王直接控制的京都地区,死刑案件最初由基层官员,如乡士、县士和遂士等进行一审,审理后转给大司寇的属员进行复审,大司寇复审时,具体由属员中“吏”先进行审理,审理完毕后,把案件交给“正”复审。“正”复审后,再把案件转给大司寇进行复核。大司寇复核后把案件提交给周王核准,周王收到核准要求后下令三公与司寇复核,把复核的结果交给周王,周王对此进行最后的核准从以上考究不难看出周朝时期就形成了完整的死刑审判、复审和复核制度。上面讨论西周时的死刑适用程序时适用于周王朝下所有地区还是周王控制的京都地区,是一个很重要的法律问题。因为周朝采用分封制度,周国下有很多封国,封国的君主拥有死刑的审决权,还是所有死刑的决定权都由周王控制,是死刑适用程序的关键问题。在周朝的政治体制下,每个封国与周王的设置相同,推定在死刑适用程序中,每个封国应大体一致。只是不能肯定是所有的死刑案件都由周王掌握还是分封属国由各封国来掌握。但从形式上看,周天子拥有最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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