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律实务
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
主讲人:冯彪
讲师介绍
冯彪律师,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海南分所主任。毕业于西南财大、川大、川师大,西南财大留校教师,高级工程师。
2014年五四青年节,四川十大杰出新青年”。
讲师介绍
1999年开始从事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相关管理工作,对成都、海南房地产市场有深入研究,主持过电梯住宅、别墅、商业楼盘、旅游景区开发,参与过邓小平故居规划及建设。
海南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总规编制及评审专家。服务于中国铁建、郎酒集团、蓝光地产、万华集团等知名企业,兼任天府新区麓湖新城招投标中心副总经理。
一、招投标概述
(一)招投标的优点
获取合理的价格
更多的选择范围
良好的合作预见
依法建设所必须
(一)招投标的范围
《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一)招标的范围
国家计委在[2000]54号标准中规定: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电力、新能源等项目必须采用招投标的方式进行。该标准第七条还规定各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投标:
(1)建设工程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采用招投标。
(一)招标的范围
《招投标法》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招标的范围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一)招标的范围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2号令)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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