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司法鉴定档案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的总和。第三条司法鉴定档案管理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司法鉴定过程中各种材料的收集、整理、编目、检索等工作进行规范,以保证司法鉴定档案的完整、系统和安全。第二章材料的收集与立案归档第四条本司法鉴定机构从接到鉴定委托书时,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需收集有关的文书材料,鉴定结束后及时整理,然后交机构总师办档案员统一归档。第五条归档立卷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书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书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种类,集中保管。具体要求是:归档文书材料收集齐全,分类合理,保管期限划分明确,案卷封面填写清楚,装订规范美观。第六条鉴定档案归档立卷实行一案一卷,复杂的可以一案多卷。第七条根据司法鉴定实际情况,归档立卷按环境损害鉴定相关分类原则以及时间进行整理立卷。第八条鉴定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司法鉴定委托书; (二)受理通知书; (三)鉴定案件受理审批表; (四)鉴定笔录; (五)鉴定文书底稿; (六)鉴定文书正本; (七)送达回证; (八)收费凭据; (九)送鉴材料; (十)其它应当归档的材料。需退还委托方的鉴定材料,应复印或拍照存档,如不便复印,应附加说明。第九条卷内文书材料应当按排列顺序,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上填写页号,并填写卷内文书材料目录和备查表。(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鉴定委托书; (四)鉴定书; (五)鉴定书底稿; (六)鉴定组检查(检验)、讨论记录; (七)鉴定受理登记和鉴定方案材料; (八)鉴定送检材料(病历、询问笔录等原件或复印件); (九)与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十)备查表; (十一)卷底。第十条案卷封面应当逐项填写清楚,案卷题名要简明,确切反映卷内文书材料内容。第十一条本机构的司法鉴定档案名称、目录、备查表应使用碳素或蓝黑墨水的钢笔书写。第十二条案卷应当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装订时以文书材料的左边和下边为基准,将上边和右边宽出部分折起,整齐装订。第十三条本机构总师办档案管理人员对接收的各类档案,应当以各案卷宗为单位,按不同门类和不同保管期限分别排列,编制案卷序号,并进行档案登记。第十四条其他载体的档案材料也应当注明档案号,在备查表中注明与其他案卷材料的关系。第十五条按司法鉴定档案的保管期限进行永久或定期保管,重大案件的保管期限为永久类;一般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为定期类。第三章司法鉴定档案的借阅、抄录、复制第十六条本机构建立档案借阅、抄录、复制登记制度。凡借阅、抄录、复制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的部门和单位,需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第十七条有关部门和单位需借阅、抄录、复制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的,应当持本部门和单位的介绍信并说明原因,经本机构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办理借阅、抄录、复制手续。查阅、抄录、复制司法鉴定档案须在本机构办公室并有本机构相关人员陪同进行。第十八条抄录、复制的司法鉴定材料只限于送检原始文证材料及鉴定书原本,鉴定讨论记录及专家工作过程记录不在抄录、复制范围之内。抄录、复制的司法鉴定档案只能供本机构部门和单位使用。抄录、复制的内容中涉及保密的内容,由抄录、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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