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洗染行业经营管理规范(试行).doc:..北京市洗染行业经营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洗染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和企业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洗染业的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洗染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北京市地方标准《洗染业质量标准》、《洗染业服务操作规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水法〉办法》、《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洗染业是指从事衣物清洗、熨烫、染色、织补以及皮革制品或裘皮衣物的清洗、保养等经营服务的行业。第三条本规范规定洗染业经营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洗染业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从业人员。第四条商务部门是洗染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行业标准、行业发展规范、对洗染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及综合协调等工作。根据《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第4号令)的规定,成立由有关方面人员作成的洗染责任鉴定委员会,进行洗染质量鉴定,协调解决经营者与消费者经营服务发生的重大纠纷等问题。第五条本市洗染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对洗染企业经营服务的监督管理和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一) 根据本市洗染业的发展规划,指导行业合理布局、有序发展,协助政府规范洗染市场。(二) 树立便民、为民、利民的经营服务宗旨,组织对经营者遵纪守法、依法经营教育。在行业中倡导爱岗尽责、诚实守信、优质服务、方便群众的职业准则。(三) 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 履行对行业经营条件、技术水平、工艺、环保、节水、节能及从业人员挂牌服务的监督。(五) 规范经营服务,公开营业执照、专业资格证明、服务项目、价目表、质量标准、投诉电话等。第二章开业条件第六条 开设洗衣店,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二、 符合本市洗染业的发展规划。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的行政许可。四、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新建洗衣项目竣工后,须向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环境设施验收”的行政许可。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水法〉办法》的规定,新建洗衣项目竣工后,须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配套节水设施竣工验收”的行政许可。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干洗店需办理用水指标的核定,超定额指标用水交纳加价水费。第七条开业的硬件技术条件、规定和人员素质要求:一、洗衣店应当符合SB/T10271--92、GB8978-88的要求和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1)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2)洗衣设施不得设在居民楼内或第二层以上为居住功能的综合楼内;(3)干洗须使用环保型干洗剂。锅炉须使用清洁能源。洗衣、烘干机使用低噪声设备,符合所在区域噪声功能区标准。(4)洗衣店必须独立安装计量水表,按表计量收费。(5)干洗机必须使用循环水。、干洗机应当符合GB16204--1997(修订)的技术指标规定。1、干洗店开业,四氯乙烯干洗机应符合下列条件:(1)干洗控制必须加装冷凝回收装置,提高溶剂回收率。滚筒内四氯乙烯最低浓度不得高于300PPM。(2)、上下水防止返水装置等。(3)安装活性炭过滤排空系统,溶剂的挥发度不能超过25-27PPM。尾气排放须达到国家和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4)四氯乙烯残渣处理必须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危险废物及废气危险化学品处置相关规定的要求。(5)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施,\车间空气中四氯乙烯最高容许浓度为200mg/m\2、 石油溶剂干洗机应符合防火安全条件。3、 干洗店不得使用含氟溶剂作为干洗剂。(三)水洗店必须符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水法〉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GB4287-92、GB8778-88等的规定。1、 必须安装回用水处理装置,达到环保、节水、节能要求;2、 必须安装水处理装置,不得将废水直接排入河流、湖泊、雨水管线、渗坑、渗井等;通过中水设备处理回用后的废水,应当按规定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以便污水集中处理。3、 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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