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厂内出入物资管理,统一规范出入物资手续,特规定如下:1、大门随开随关。以防外部车辆未登记进入厂区。2、非本厂车辆进入要登记,问清事由,主动联系所要找的相关人员。3、各单位运送货物时,必须有出门证,并加盖财务科公章,没有财务科公章的不准放行。4、出门证填写数量要与车载实物核对,与实物不符时不准放行。5、租赁、借用厂内物资、设备,必须有主管厂长签字,门卫填写出入登记手续,归还时注销。6、外售物资、设备须经主管矿长签字,财务科开具出门证并加盖现金收讫章,方可放行。7、个人借用小型物资、设备,本单位开具出门证,单位负责人签字,门卫填写出入登记手续,方可放行,归还时注销。8、去厂外维修设备等所用的零配件、物资,须经本单位签章、领导签字,门卫填写物资出入手续,方可放行。9、本班所收的出门证及各种出入手续签上值班人的姓名,防止责任不清。10、以上规定认真负责执行,工作中因不负责任造成经济损失和重大影响的追究责任,并按相关制度处罚。保卫科201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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