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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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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退还管理实施办法省财政厅 省人口计生委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日为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退还管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一、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征收对象本省户籍公民违反《条例》或者居住本省的外省户籍公民违反其户籍地人口与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生育子女、非婚生育子女及非法收养子女的,均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二)征收主体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社会抚养费可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征收,也可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征收。设区的市属国营农(林、牧、渔)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条例》的授权征收社会抚养费。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的,应当下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委托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征收社会抚养费。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必须执行协商前置制度。 流动人口违法生育行为发现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将当事人违法生育的事实、收入状况等情况通报其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征收标准。未实行协商前置作出征收决定的,当事人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向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裁决。共同的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直接撤销或责令原处理单位撤销原作出的征收决定,指定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依法重新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两地跨省的,报省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协调处理。(三)征收标准 。以违法生育或者非婚生育、非法收养子女的男女双方上年度实际收入作为社会抚养费计征基数。当事人拒绝提供或隐瞒实际收入,或者实际收入低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下列规定确定计征基数: ⑴当事人拒绝提供或隐瞒实际收入的,按照税务、工商、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物价等涉及核定公民收入的有关部门核定的收入计征; ⑵农村居民实际收入无法核实或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以本乡镇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计征; ⑶城市居民实际收入无法核实或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本市、县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计征; ⑷流动人口中农民工实际收入无法核实或企图在人均收入较低的地方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按现居住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农民工上年度人均工资计征。 。⑴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⑵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生育人员,在前项规定的二至六倍标准中按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的,按照当地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不足三年的,按总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超过三年的,按总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 所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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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luyinyz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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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