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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代拟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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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暂行)(代拟稿)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11〕10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含高新区)国有土地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并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实施意见。二、自贡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政策拟订和监督管理、统筹全市征收补偿标准、严格征收决定程序、规范房地产评估行为、对征收补偿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由区人民政府确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高新区范围内的征收工作,由所在行政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区级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指导。三、各区(含高新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或国有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并接受市、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的监督。四、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税务、工商、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五、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用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证明、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内土地用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证明、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证明、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报告,以及房屋征收补偿初步方案等相关材料。六、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书面通知等相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或实施转让、出租、工商登记、户口迁移、析产、抵押、典当、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七、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乡管理执法等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八、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7日内自行协商;如被征收人在此期限内无法通过协商一致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则以50%以上(不含50%)户数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为多数人意见确定评估机构;如被征收人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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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