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屏市管工商处〔2018〕12号当事人:屏南县祥金化肥店(黄祥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923MA2YRANE7R,类型:个体工商户,成立日期:2017年12月01日,经营场所:屏南县古峰镇文化西路6号,成立时间:1988年04月22日,经营范围:化肥、农药(不含危险化学品)、塑料薄膜、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中小农具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者:黄祥金,女,汉族,今年58岁,文化程度:初中毕业,无党派人士,身份证号:352228196009030027,住址:屏南县古峰镇翠屏北路72号,电话:**********。经查明:2018年7月26日,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工作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屏南县古峰镇文化西路6号经营场所的复合肥料实施监督性抽检,2018年10月15日,检验单位出具了《检验报告》,该报告“报告编号:(2018)MJSJ-0498号”显示:该产品本批次抽检不符合GB15063-2009《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标准要求(不符合项目:钾(K2O))。该批次品牌为“丰长道”复合肥料系当事人从福建省龙得宝农资连锁有限公司购进,产品规格:50公斤/袋,进货数量:3吨(60袋)单价:3400元/吨,170元/袋,销售价格:185元/袋,利润:15*49=735元,已销售出去:49袋(包)目前库存:11袋(包)。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有: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其负责人身份信息等情况。2、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的数量、价格等情况。3、2018年10月15日,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8)MJSJ-0498号”、2018年福建省商品质量检验结果通知书回执和《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品牌为“丰长道”该批次复合肥料经检验不符合GB15063-2009《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标准要求(不符合项目:钾(K2O)),属不合格产品和该《检验报告》已依法送达当事人的事实。4、当事人提供了福建省龙得宝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检验报告及商品调拨单一份,说明其进货来源渠道。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8年12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屏市管处告字[2018]12号),书面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未提出听证要求。本局认为:本案当事人销售品牌为“丰长道”该批次复合肥料经法定资质单位依法检验后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之规定,当事人的销售行为构成违法。按照当事人购销上述复合肥料的数量和价格,认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为60*185=11100元,当事人获利735元。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复合肥料行为违反了《产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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