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令(136号) 《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已经2008年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市长吴存荣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工作,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征地)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市征地工作,其所属的市征地事务机构受市国土资源部门委托负责统一征地的事务性工作。市劳动保障、财政、公安、建设、房地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地相关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内征地事宜。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实验区(以下统称开发区)范围内征地组织实施工作,以及按照本办法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的事项,由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建立征地保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市劳动保障、财政、公安、建设、房地产等有关部门及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参与,定期研究解决征地保障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第二章征地实施程序第四条征地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申请征地单位按照征地报批要求准备报件,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报。申请征地单位指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以及可以按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建设单位。(二)市征地事务机构会同区劳动保障部门、拟征土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展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涉及农业人口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调查,调查结果需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统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共同确认。(三)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意见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四)市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地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审批; (五)根据建设用地报批缴费通知,市财政部门负责转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申请征地单位转付其它报批税费。第五条征地经依法批准后,按下列程序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一)自征地批文下达之日起15日内,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将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征地方案),在被征土地所在地予以公告(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除外)。征地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1、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 2、征地范围、面积、位置、地类、需要安置和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农业人口数量; 3、征地补偿费用的标准、数额、分配使用方式; 4、农业人口安置途径及安置补助标准、数额、资金支付方式; 5、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6、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的方式; 7、征询意见的期限; 8、其它有关事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二)被征地农
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136号令)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