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正告知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认定(人民法院报2012年11月22日:)——浙江高院判决朱红兴等诉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裁判要旨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程序性告知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但行政机关重复要求申请人补正的行为亦应予指正。案情2011年9月20日,朱红兴等13人向杭州市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收回、注销江干区彭埠镇新风村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及经承包人认证情况”的信息。杭州市政府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杭政公开办[2011]125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告知朱红兴等13人“请你们补充、更正所需信息内容的准确描述以后,再行申请”。朱红兴等13人于2011年10月12日向杭州市政府邮寄《申请信息公开补正回复书》,告知“我们认为申请信息内容已十分明确,不需再重新进行补充或者描述”。杭州市政府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杭政公开办[2011]127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告知朱红兴等13人:“你们于10月12日向市人民政府邮寄的《申请信息公开补正回复书》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有关精神,鉴于本机关难以根据你们的申请确定具体的信息内容,请你们补充、更正所需信息内容的准确描述以后,再行申请”。浙江省政府于2011年11月28日收到朱红兴等13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该申请书认为杭州市政府作出《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不合法,请求浙江省政府撤销杭州市政府作出的杭政公开办[2011]127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责令杭州市政府明确需补正的具体内容。浙江省政府于2011年12月1日作出浙政复补字[2011]72号《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要求朱红兴等13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朱红兴等13人于同月3日收到该通知书,后向浙江省政府提交《行政复议代表推选书》,推选朱红兴、陆金耀为复议代表。浙江省政府于2011年12月6日收到该推选书。2012年2月6日,浙江省政府作出浙政复决[2012]11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认为,朱红兴等13人申请公开“收回、注销江干区彭埠镇新风村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及经承包人认证情况”的信息内容是明确的,杭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杭州市政府)两次要求朱红兴等13人补充、更正所需信息内容的准确描述后再行申请,显属不当,予以指正。但杭州市政府作出的杭政公开办[2011]127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程序性事项,对朱红兴等13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案范围,朱红兴等13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另,告知朱红兴等13人如认为杭州市政府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驳回朱红兴等13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该决定书于同年2月8日送达给朱红兴。2012年2月20日,朱红兴等13人针对该决定书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裁判杭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朱红兴等1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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