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队训练与竞赛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学校课余体育(运动队)训练,是在学生普遍参加班级体育活动的基础上,把部分运动成绩好的学生,按特长组织成若干运动队,进行课余训练,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发现和培养、输送优秀的体育人材。是学校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业余性、基础性、广泛性的特点。第二条 学校课余体育(运动队)训练的基本任务是进行身体全面训练和基本技术训练,在保证增进学生健康的前提下,全面发展各种身体素质,以获得多种多样的运动技能,为他们将来身体发展和取得良好的运动成绩打下稳固基础。第三条 学校课余体育(运动队)训练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严格遵循青少年身心特点和循序渐进原则,注意吸取优秀学校体育课余训练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课余训练与科学研究工作。第四条 学校课余体育(运动队)训练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第二章 学校第五条 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和阳光体育的基础上,组建以田径队训练为主的课余体育训练队伍,增强学生的身体素质,提高学生的运动技术水平。并按规定组织参加上级有关部门举办的各项体育竞赛活动。做第六条 学校应确保每年生均公用经费的 3%-8%用于体育工作,到专款专用。每学年应对照《国家中小学校体育场地设施配备目录》查漏补缺,及时添置及维修。消除安全隐患,防止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第七条 学校应在法定工作日的课余时间安排运动队训练,每周不少于三次,每次不少于一点五小时。如需在寒暑假或节假日安排训练,由学校批准,家长签字同意,方可安排。第八条 学校课余训练应选派技术技能过硬、专业理论知识丰富、乐于奉献的体育教师出任教练。并为其创造学习和进修条件,不断提高教练员队伍素质。第九条 学校主管体育工作的领导,应出面协调好班主任、任课教师及家长等方面的关系,取得他们对训练工作的理解与支持,确保课余训练工作的正常开展。第十条 学校应为参加课余训练的学生建立健康档案,加强医务监督。一年至少安排运动队学生进行一次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存档并告知监护人。第十一条 学校对参加课余体育训练的学生,应当安排好文化课学习,加强思想品德教育,主动关心他们的生活,并给予适当的营养补贴。第十二条 学校运动队外出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比赛,原则上至少安排两名以上教师随队管理。并安排好衣、食、住、行等后勤工作。对于因外出比赛耽误学习的学生,应联系学校有关部门安排提供补课 机会。第十三条 学校应根据课余训练目标要求,加强督导检查,制定课余训练教练员工作的绩效考核评价方案,辅以奖优罚劣(奖优以训练补贴和绩效考核的形式落实),以保证训练质量。 第十四条 学校对体育教师组织早锻炼、大课间活动、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应当计算一定工作量,并给运动训练补助和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第三章 教练员第十五条 教练员(教师)应按照训练规律和原则认真训练,对运动队的建设和训练要有一个长远的规划和目标,并根据学校实际,合理安排训练时间。第十六条 在制定计划时和训练中遵循循序渐进、区别对待、因材施教的原则,根据学生身心特点,科学、合理安排训练密度和强度。第十七条 教练员(教师)要加强对运动员的安全教育,使其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教育运动员训练时要认真检查体育器械,科学、合理地使用,提高运动员的自我保护与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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