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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城建筑垃圾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1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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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市城管部门是本市范围内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修缮、装饰装修房屋以及道路、桥梁、绿化、水利等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前款规定的建筑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三条建筑垃圾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源头分类。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处置责任。鼓励发展新型建造方式,推广装配式建筑,提高新建住宅全装修比例。鼓励建设、施工等单位对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鼓励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利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当优先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排放、运输、消纳建筑垃圾。对破损的市政设施、环卫设施等,建立快速处置机制,由维护单位负责实施维护,做到工完、料清、场洁,将建筑垃圾运送至指定堆放点。市园林绿化养护单位及相关单位每年年初应当向市城管部门申报绿化废弃物收运、堆放、处置方案,市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日常绿化废弃物收运、堆放、处置环节的指导与监管。第五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我市出台的收费标准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建筑垃圾处置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二章建筑垃圾排放第六条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建筑垃圾可以直接利用的,应当直接利用;不能直接利用的,由政府特许经营的企业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拆除工程开工二十日前,持下列材料向市城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拆除工程备案文件;(二)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载明建筑垃圾产生地点、种类、数量、运输单位、处置计划等事项;(三)运输合同、消纳合同;(四)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排放建筑垃圾。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负担建筑垃圾的处置费用。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或者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对建筑垃圾排放和分类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处置责任。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扬尘治理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房屋征收区域、建筑施工工地要做到设置周边围挡及喷淋系统、物料堆放遮盖、裸土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场内雾炮降尘、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等降尘措施到位,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有关主管部门联网。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施工单位应当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防尘降尘措施,并严格实施。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防尘降尘的措施、责任人、主管部门等信息,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施工防尘降尘措施落实情况;(二)施工现场应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刚性围墙围挡,围墙围挡宜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工期三个月以上的应设置实体围墙围挡。快速路、,次干路、,下方设置不低于20厘米高的防溢基础防止粉尘流溢。围墙上须安装自动喷淋系统;(三)施工现场应当专门设置集中堆放建筑垃圾的场地,建设工程、拆除工程的建筑垃圾应在48小时内完成清运。不能按时完成清运的建筑垃圾,应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和固化、覆盖或绿化等扬尘控制措施;市区工地、主干路范围内的绿化工程要做到随产随清,其它地段的绿化工程应在24小时内清理干净,达到场清地洁的标准;(四)施工现场出入口、作业区、生活区,主干路应采用砼硬化,道路的强度、厚度、宽度应满足安全通行、卫生保洁的需要且无破损现象,确保不产生扬尘;(五)在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未采取防尘措施的,不得进行土方回填、转运,不得实施外架和模板拆除、楼层内建筑垃圾清扫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六)施工现场应专门配备保洁员负责车辆、进出道路的冲洗、清扫工作,确保车辆清净上路;建设工程、拆除工程的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池,冲洗池距离道路应满足安全距离,应配备有效高压冲洗设备;经市城管部门和施工主管部门核查不具备设置冲洗池条件的,应采取其它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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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shijijielong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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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