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漫的知识产权保护探讨动漫,最初只是指动画和漫画,当现代动漫与网络和数字科技融合后,已发展为集网络运用、手机游戏、多媒体产品、动画卡通、体能智能训练课件等为一体的庞大产业链。而且,随着无线互联网和 3G 的推出,动漫产品可直达任一手持信息终端。依托互联网和强势电视媒体的巨大广告效应和品牌效应,精明商家热衷对动漫衍生品的投资与开发,使产业带动效应不断扩大。卡通故事、卡通形象及其个性化虚拟人物的性格、品质被系列化延伸开发后,衍生产品几乎涵盖了玩具、食品、服装、文体用品、出版、娱乐、钟表、电子、家居等大部分消费领域。动漫经济无疑会成为未来中国经济发展的一只强有力的支柱。但与此同时,中国动漫产业在某种意义上已经到了一个危险的时刻,动漫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动漫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一个瓶颈。一、动漫产生的权利形式及其特点(一)著作权动漫产品中的动漫形象、情节、插曲、软件程序及其文档等多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进行复制,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中"作品"之构成要件,融汇了美术、音乐、图形、摄影、计算机软件、模型等多种作品形式。创作者自该作品完成之日即取得著作权,其取得无需履行必然行政许可或备动漫网 。(二)商标权以典型动漫形象或图形为基础,将动漫作品申请为商标后,则产生权利交叉,动漫的识别功能和主动保护功能均大大增强。由于商标的授权程序已对其新颖性进行了初步审查,在未有明显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对于同类别商品侵权判断比较显见,以商标权寻求行政或司法途径进行维权的力度相对较大。(三)外观设计专利权为制止不良商家在动漫衍生品上侵权,有的动漫企业将其创作的动漫作品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权利人许可,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要求相对较低,只需符合新颖性原则即可,无需实质性审查,易获授权,保护力度较大。二、动漫的基本侵权形式(一)盗版如今,盗版现象的频繁发生已成为动漫人的心病,极大地制约了中国新兴的动漫产业的发展。而创作者对于打击盗版又心有余而力不足。尤其是侵权人往往对原作品刻意进行某些程度的演绎,导致侵权判定标准不易掌握,创作者不敢贸然起诉;此外,著作权不同于专利权、商标权,权利人以动漫网 也可能独立创作出的相同或类似的作品,一旦侵权人以此为抗辩理由并举出证据证明,权利人若要维权只能依赖于诉讼手段解决,由司法判定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但司法维权成本高昂,创作者常常陷入两难境地。(二)抢注抢注泛指抢注商标、抢注域名、抢先申请专利等等。目前,抢注最多的是商标,我国古典名著被抢注的情况非常严重。此种抢注有别于普通商标抢注情形,涉及著作权和商标权两种权利,进行维权处理难度较大。(三)产品侵权一个成功的动漫形象会衍生出一个庞大的消费市场,但同时一旦动漫形象被市场认可,创作者花费巨大精力、财力打造的动漫形象延伸出的庞大市场都会被侵权产品蚕食。服装、文具、食品、饰品,消费市场的每一角落都会有侵权产品的身影。对知名动漫形象的泛滥性使用,严重影响了该形象在公众心目中的价值,足以使公众心目中独特的知名动漫形象商业价值显著降低,使公众对相同或类似形象所有动漫产品品质均产生不信任感。三、动漫知识产权保护对策针对这种局面,只有将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到产业战略层面,才能为民族动漫产业创造出良好的发展氛围。动漫产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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