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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业务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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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业务知识案件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为查明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事实真相所进行的活动。案件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始终处于关键位置。没有案件检查,就没有惩处,保护就缺乏有力的手段,监督就缺乏权威,教育就缺乏丰富深刻的内容。因此做好案件检查工作对全面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的四项职能,保障党员干部的民主权利,严肃党政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健康发展,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节 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概括起来讲,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或程序合法。一、事实清楚事实清楚,是指纪检监察对象违纪事实的认定必须具体、准确,符合客观实际。二、证据确凿证据确凿,是指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都要符合客观真实情况,准确无疑;所取得的证据足以把案件中所认定的事实证明清楚。三、定性准确定性准确,是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党员、干部或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所犯错误事实的性质的认定确实无疑。四、处理恰当处理恰当,是指根据纪检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或政纪的错误事实、性质、情节、所造成的后果、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一贯工作表现等,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合适,妥当,恰如其分,轻重适度,不枉不纵。五、手续完备或程序合法在案件检查中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这一要求在《案件检查条例》中称为手续完备,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以下简称《调查处理办法》)称为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或程序合法主要有三层含义:一是案件检查程序是由《案件检查条例》、《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是党规党法和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查办党纪政纪案件必须按照办案程序进行,这既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利,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义务,否则,就是违纪违法;三是案件,检查程序中每个阶段的任务、手续、要求都是法定的,受理、初-1-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都必须符合有关的规定。第二节 案件的受理和初核一、受理纪检监察案件受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接受涉及党组织和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恰当处理的活动。受理具有五个基本特征: 第一,受理的主体必须是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或是党的一级组织或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是上述对象之一的,不属纪检监察的受理范围。第三,受理对象的行为,必须是实施或被认为实施了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也包括不去实施应当实施的行为。第四,受理阶段的任务,是审查检举、控告的材料是否具有违纪事实和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是否具备初步核实的条件,以决定是否初步核实。第五,受理的目的,是对违纪行为进行审查,并通过以后的初步核实、立案和调查活动,核查和证实违纪,追究违纪者的党纪政纪责任,以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受理的范围: 第一,党纪案件受理范围。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如被反映人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党委或纪委委员职务的,一般应由与其最高职务同级的纪检机关受理。㈡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㈢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㈣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㈤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包括上级党委(党工委、党组)、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及其负责人交办和同级党委及其负责人、本级纪委负责人交办的。领导交办的反映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必须经分管领导阅批后,才予以受理。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的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第二,政纪案件受理范围。㈠国务院监察机关受理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的违纪问题。㈡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受理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的违纪问题。㈢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受理本辖区所属的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纪问题。-2- ㈣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受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二、初步核实初步核实,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立案之前按照规定对受理的纪检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核查、证实的活动。受理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经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初步核实。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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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aisheng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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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