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东莞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东莞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二ОО一年十月十六日东莞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的规划建设管理,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东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除城区、万江区、篁村区、东城区外的28个镇的村镇规划的制定与实施,以及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东莞市城建规划局(下简称市规划局)是东莞市村镇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村镇规划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各镇设立镇规划管理所,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依照本规定所确定权限具体实施本镇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第四条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各村民委员会应配备专职规划管理员,配合镇规划管理所进行本村的规划管理工作。第五条村镇规划必须依法编制,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废止,村镇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村镇规划,市各有关部门和各镇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协同规划部门实施村镇规划管理。村镇规划工作依法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村镇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村镇规划提出意见,对违反村镇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村镇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编制村镇规划,应按照市域规划、镇总体规划、分区(片区)规划、详细规划分层次进行。各层次应当以上一层次规划为依据,与国土规划相协调,其内容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第八条市规划局负责制定全市村镇规划编制计划,向各镇下达年度规划编制任务,并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组织编制市域规划和跨镇区协调规划。镇规划管理所负责协助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和分区(片区)规划,负责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组织完成市下达的年度规划编制任务,负责做好其它规划编制的协调工作。第九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必须由具备相应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对非本市的规划设计单位,由市规划局实行备案制度。对境外规划设计单位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市、镇有关部门和单位有义务提供编制村镇规划所需的资料,参与并配合村镇规划的编制。第十一条编制村镇规划前,编制单位应将规划设计任务书报镇规划管理所呈市规划局审查,待规划设计任务书通过审查后,方可开始编制。第十二条编制村镇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技术论证,并采取适当的方式征询群众意见。镇总体规划、分区(片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向社会公布,但应删除需要保密的内容。第十三条各类村镇规划编制完成后应按法定程序上报审批通过,用于指导村镇建设。村镇规划经审批通过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废止。第十四条贯彻“先规划,后用地”原则,凡未纳入规划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一书两证”手续。第二节镇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十五条镇总体规划应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由镇规划管理所协助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须经所在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六条镇总体规划按以下程序办理报批手续:(一)评审规划方案。镇总体规划方案编制完成后,由市规划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及专家对规划方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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