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博内特里公司诉上海梅蒸公司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5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5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博内特里公司诉上海梅蒸公司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原告: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格里华伦共和路。法定代表人:比尔·格劳斯(PierreGros),该公司董事。被告:梦特娇·梅蒸(香港)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金马伦道。法定代表人:甘传飞,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上海梅蒸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北路。法定代表人:甘传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常熟市豪特霸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谢桥镇。法定代表人:徐国良,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甘传飞,男,39岁,住上海市虬江路。被告:甘传猛,男,34岁,住上海市虬江路。被告:徐国良,男,39岁,住江苏省常熟市谢桥镇。原告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内特里公司)因认为被告梦特娇·梅蒸(香港)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特娇梅蒸公司)、上海梅蒸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梅蒸公司)、常熟市豪特霸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熟豪特公司)、甘传飞、甘传猛、徐国良实施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博内特里公司诉称:原告是商品分类第25类服装中“梦特娇”、“花图形”以及不同组合的两个“MONTAGUT与花图形”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被告梦特娇梅蒸公司受让取得的“梅蒸”商标,与原告不同组合的两个“MONTAGUT与花图形”注册商标相近似,使用范围是同类商品,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甘传飞、甘传猛兄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梦特娇梅蒸公司后,甘传猛立即在上海设立被告上海梅蒸公司。通过授权使用方式,由上海梅蒸公司做梦特娇梅蒸公司“梅蒸”品牌在中国的总代理,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梅蒸”商标,以及“梦特娇·梅蒸”、拼音字母“Meizheng”和花瓣图形等标志使用在同类商品上。上海梅蒸公司不仅自己销售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标志的服装,还授权、委托被告常熟豪特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告徐国良大量生产、销售侵权服装。在生产、销售过程中,上海梅蒸公司、常熟豪特公司还抄袭、模仿原告商品的吊牌和包装袋装潢,在店内货架、价格标签、产品检验报告和服装吊牌、包装袋上使用“梦特娇”标志,悬挂与原告代理商名称相近的中文企业名称。被告实施这些行为,目的是使消费者将他们的商品误认为来源于原告,或者将他们误认为原告的代理商。这些行为既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又侵犯原告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甘传飞、甘传猛恶意注册公司,滥用公司人格,操控公司,徐国良在明知侵权的情况下,仍为梦特娇梅蒸公司和上海梅蒸公司生产、提供侵权服装并自行销售,构成共同侵权。请求判令六被告:;;(包括律师费10万元)。各被告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梦特娇梅蒸公司辩称:本公司依照香港法律设立,企业名称是合法取得。原告认为本公司是恶意注册,理由牵强附会。本公司依法受让取得的“梅蒸”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本公司将自己的企业名称和“梅蒸”商标授权给被告上海梅蒸公司使用,是正当行使权利。至于被授权人在经营过程中实施的一些不慎重行为,与本公司无关,不应由本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上海梅蒸公司辩称:“梦特娇·梅蒸”是被

博内特里公司诉上海梅蒸公司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5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 文件大小17 KB
  • 时间2019-10-13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