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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内特里公司诉上海梅蒸公司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04-07-06.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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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内特里公司诉上海梅蒸公司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原告: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erie Cevenole .)。法定代表人: 比尔· 格劳斯(Pierre Gros) ,该公司董事。被告:梦特娇· 梅蒸( 香港) 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甘传飞,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上海梅蒸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甘传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常熟市豪特霸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国良,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甘传飞。被告:甘传猛。被告:徐国良。原告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博内特里公司) 因认为被告梦特娇· 梅蒸( 香港) 服饰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梦特娇梅蒸公司)、上海梅蒸服饰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海梅蒸公司)、常熟市豪特霸服饰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常熟豪特公司)、甘传飞、甘传猛、徐国良实施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博内特里公司诉称:原告是商品分类第 25 类服装中“梦特娇”、“花图形”以及不同组合的两个“ MONTAGUT 与花图形”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被告梦特娇梅蒸公司受让取得的“梅蒸”商标,与原告不同组合的两个“ MONTAGUT 与花图形”注册商标相近似, 使用范围是同类商品, 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甘传飞、甘传猛兄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梦特娇梅蒸公司后, 甘传猛立即在上海设立被告上海梅蒸公司。通过授权使用方式, 由上海梅蒸公司做梦特娇梅蒸公司“梅蒸”品牌在中国的总代理, 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梅蒸”商标,以及“梦特娇· 梅蒸”、拼音字母“ Meizheng ”和花瓣图形等标志使用在同类商品上。上海梅蒸公司不仅自己销售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标志的服装,还授权、委托被告常熟豪特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告徐国良大量生产、销售侵权服装。在生产、销售过程中, 上海梅蒸公司、常熟豪特公司还抄袭、模仿原告商品的吊牌和包装袋装潢, 在店内货架、价格标签、产品检验报告和服装吊牌、包装袋上使用“梦特娇”标志, 悬挂与原告代理商名称相近的中文企业名称。被告实施这些行为, 目的是使消费者将他们的商品误认为来源于原告, 或者将他们误认为原告的代理商。这些行为既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又侵犯原告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 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甘传飞、甘传猛恶意注册公司, 滥用公司人格, 操控公司, 徐国良在明知侵权的情况下, 仍为梦特娇梅蒸公司和上海梅蒸公司生产、提供侵权服装并自行销售,构成共同侵权。请求判令六被告: 1 .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2 .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3 .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100 万元( 包括律师费 10 万元) 。各被告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梦特娇梅蒸公司辩称: 本公司依照香港法律设立, 企业名称是合法取得。原告认为本公司是恶意注册, 理由牵强附会。本公司依法受让取得的“梅蒸”商标, 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既不相同, 也不近似, 不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本公司将自己的企业名称和“梅蒸”商标授权给被告上海梅蒸公司使用, 是正当行使权利。至于被授权人在经营过程中实施的一些不慎重行为,与本公司无关,不应由本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上海梅蒸公司辩称:“梦特娇· 梅蒸”是被告梦特娇梅蒸公司的企业名称简称,“梅蒸”商标是梦特娇梅蒸公司授权本公司使用的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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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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