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业务需求〉的通知》(国税函[2006]8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和相关税收政策,结合我省推行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的实际,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填报说明进行了整合、修订、完善,并补充如下意见。年度申报表工作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管征局反映。一、关于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问题。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二、关于技术开发费和安置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额的填报问题。技术开发费或安置残疾人工资支出符合税收规定的,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或安置残疾人工资实际发生额的100%加计扣除,同时,如果主表第16-17-18+19-20行>0,那么0≤主表第21行“加计扣除额”≤主表第16-17-18+19-20行,否则主表第21行=0。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分别按以下口径填报: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按上述口径在主表第21行填报;单位按照财税[2007]92号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附表七第3行“免税的补贴收入”栏目填报;原福利企业在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在年度申报前,经主管国税局按照国税发[2007]67号文规定审批后,按审批金额填报在附表七第43行。三、关于投资收益的填报及补税问题。申报表主表第2行“投资收益”中股息性质的所得,为被投资单位向纳税人的实际分配额,包括现金股息、股票股息和其他形式的分配额。在此行不做还原计算。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按税法规定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按规定享受的税收优惠,视为税法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期,纳税人从上述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免予补缴企业所得税。四、关于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基数问题。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其投资收益作为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对主要从事金融保险业务的纳税人,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的计算基-2-数;以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对其他纳税人,以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作为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五、关于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和不得作为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问题。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属于税务机关查补的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六、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中所称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是指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额。该数额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七、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结余的处理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从2006年度起,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照“两个低于”原则,在核定额度内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总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再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结转以后年度使用。但2005年底以前已纳税调增的工资结余部分(98年底以后部分),以后年度动用时仍可按规定进行纳税调减。八、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网上申报若干问题。(一)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的推行对象。除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正式开通前急需办理注销登记及跨区移户的纳税人,实行查帐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原则上应采用网上申报方式,以便借助省局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助手软件,加强报表逻辑关系的审核、提高申报准确率、为后续管理提供依据。(二)认真相关涉税信息核对纳税人在网上申报过程中,应认真核对网上申报助手软件自动带出提示的相关涉税信息(如:申报表类型、是否固定税率、本期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等)及申报提交时提示的相关涉税信息(如:减免税额、亏损额等)与本单位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如发现与实不符的,应及时向主管国税局申请核实。(三)申报表填报顺序。鉴于申报表中不少数据为依据本表或其他表主动数据计算生成的被动数据,为提高填报效率及准确性,建议分别按以下顺序依次填报:⒈一般企业(包括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附表一⑴,附表二⑴,附表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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